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作出《關于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強調,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法律政策支撐,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高山西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決定》提出,到2015年,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煙塵、工業粉塵排放總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完成或者超額完成國家及省下達的約束性指標,“綠色生態工程”全部實現,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環境安全得到保障,城鄉環境均衡發展,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和恢復,形成較為完善的環境公共服務體系,初步實現生態文明、環境優美、和諧宜居的城鄉生態化目標。
《決定》要求,將創新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強化法律和政策支撐,作為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的堅強保障。
完善環境責任考核機制。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環境質量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環境保護違紀處分、環境保護科學考評等機制,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選優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環保“一票否決”。
健全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各級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要實行部門聯動,統籌解決環境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環境保護監管和治理機制。構建法律、經濟、行政綜合執法網絡,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拓展環保投入機制。各級政府應當把環境保護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強化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增加環境因素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的權重。加大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比例。擴大環保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投資者參與環保投資。建立中小企業污染防治扶持性融資機制。
建立環境責任保險機制。增強環境安全防范措施,加強環境風險預防,降低污染損失。建立健全環境責任保險機制,將重點污染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納入環境責任保險范圍。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制度。
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繼續實施流域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礦山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完善宏觀財稅政策和環境經濟政策。建立健全重點流域水質生態補償標準體系,制定補償辦法和措施,用好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完善相關環保配套政策。搭建環保金融信息平臺,實施排污權抵押貸款。提高生態環保型產品在政府采購中的比重。逐步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機制。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確定中水再利用價格,鼓勵中水循環利用。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落實對垃圾發電、風力發電、秸稈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電量政策,探索優先調度機制。
積極推進排污權交易。完善排污權交易體系和制度,逐步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研究制定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初始有償分配相關政策,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初始分配有償使用試點工作。制定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交易、在線監控等規章制度。完善環境保護調控機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環境保護標準,構建強有力的環保法制支撐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