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廣東省監察廳獲悉,廣東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重點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加快解決重點環境問題,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的《廣東省重點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省環境保護廳、省監察廳聯合制定下發。今后,該省掛牌督辦的重點環境問題有望一年內得到治理。
緊貼民生,順應民意。《辦法》明確將掛牌督辦范圍聚焦在發生在百姓身邊、群眾迫切希望得到治理的環境污染問題上,包括污染嚴重的重點流域(區域)環境問題,威脅飲用水源、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環境安全或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問題,以及整改措施未落實到位的環境違法突出問題等。
強化執行,注重實效。《辦法》明確了省、市兩級職能部門掛牌督辦的職責分工和辦理程序,通過采取“內外”聯手、“上下”聯動等多種措施,形成監督合力。具體而言,采取自上而下督查:省環境保護廳和省監察廳針對責任單位每季度報送的掛牌督辦重點環境問題的整改情況,采取例行檢查、隨機抽查、突擊檢查等方式進行督查,并及時通報督查結果。鼓勵社會公眾監督:省環境保護廳和省監察廳通過新聞發布會、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掛牌督辦事項、督辦情況及驗收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為確保環境污染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辦法》對掛牌督辦重點環境問題的辦理時限作了嚴格要求:對于流域(區域)環境問題治理時間一般不超過36個月,其他環境問題治理一般不超過12個月。
著眼效能,嚴肅追責。為確保掛牌督辦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辦法》明確對因整治工作不力,被掛牌督辦的重點區域環境問題未在規定完成時限內解決的,除依照規定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責任考核等級下降一個檔次外,還予以相應扣分。對督辦事項拒不辦理或相互推諉、辦理不力,以及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省監察廳對責任單位采取約談、警示、通報批評等措施處理;對責任單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