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7日,《中國環境報》法制版對鐘祥污染索賠引發敲詐勒索控案進行了報道,法院對魏開祖、余定海是合法的環境維權,還是犯有敲詐勒索罪進行了公開審理。
通過報道,筆者發現,案件是由魏開祖、余定海對鐘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染損害要求賠償的環境維權引發的,在當事人維權過程中,多方面涉及到環保部門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環境信訪調處、項目審批與驗收、對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等。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辯方的證據主要來源于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管,如對鐘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的環境監測報告、項目驗收意見、責令改正通知文書等。
此案雖已進入司法程序,但案件起因、發展,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均與環保工作息息相關。
筆者認為,因污染損害導致索賠的環境信訪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應如何處理類似問題,如何維護信訪人與被信訪人的環境權益,應引起各級環保部門的重視與思考。
筆者就案件中涉及環保工作的索賠信訪調處、信訪人采取不正當方式索要監測報告行為以及衛生防護距離不足等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索賠環境信訪矛盾如何調處?
調處索賠環境信訪,不僅要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環境污染行為,還要檢驗污染行為與受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不僅要處理存在的信訪矛盾,還要詳細了解因污染導致損害的程度。筆者認為,要調處好此類信訪,應按照環境保護部《環境信訪辦法》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檢查被信訪人是否存在環境污染行為。環保部門接到索賠環境信訪后,應在最短時間內開展環境監察與監測,調查被信訪人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對發現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制止違法排污、停止侵害,避免群眾的環境利益繼續受損,并對違法行為給予立案處罰。
二是檢查信訪人的舉報損害情況是否屬實。對信訪人反映的污染損害情況,要及時調查取證,確定其是否存在污染損害。對存在污染損害的,要形成文字、照片等材料,以備后查。
三是邀請相關部門參與鑒定。如涉及農作物污染損害的,邀請農林部門對農作物損害原因作初步鑒定,對農作物損害程度、數量作初步鑒定與評估。
四是調解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同意的基礎之上。環保部門在對信訪案件的調解過程中,要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即投訴方與被投訴方的地位平等,不得歧視任何一方。調解過程中,如一方不同意調解,環保部門應終止調解,不得強行調解。
五是正確區分舉證責任。受害方的舉證責任包括人身、財產遭受侵害的原因,人身、財產遭受侵害的程度,財產受損的具體金額等。排污方或侵害方如否認侵害行為的,承擔侵害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環保部門在處理信訪中,在做好自身調查取證的同時,應充分征求共同參與的相關部門意見。另外,對一些影響范圍大、人數多的信訪件,一方當事人提出聽證的,環保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環保部門認為信訪案件復雜、重大的,也可以自行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聽證。
六是及時制作調解協議,作出調處決定書。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環保部門應及時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如不同意調解或達成調解協議又反悔的,環保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調處決定書。調解協議、解處決定都應告知當事人如反悔或不服調處決定,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七是提供證據,支持訴訟。受污染損害而進行投訴的舉報人大多是老百姓,他們可能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在事實上與排污方存在著不平等,環保部門應提供證據,支持訴訟。《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環境信息公開重點有哪些?
在實際工作中,環保部門經常會遇到社會組織、信訪人及其他辦事人員索要環境信息情況。環境信息是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主要有環境監察記錄、環境監測報告、環評審批文件、項目驗收意見、行政處罰文書等。
關于環保部門的信息,環境保護部在2008年5月1日施行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包括建設項目審批、驗收、行政處罰等17個方面政府環境信息。
筆者認為,環保部門遇到社會組織、信訪人及其他辦事人員索要環境信息情況,應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和程序,引導當事人按程序獲取環境信息。針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環保部門應著重做好兩個方面工作。
1、著重公開涉及本級部門工作的環境信息各級環保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環保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對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的17個環境信息中,筆者認為特別要詳細公開涉及本級部門工作的各項信息,如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驗收、日常監測、排污收費、對污染企業的行政處罰等信息。
2、著重做好申請的環境信息公開一是對當事人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申請環境信息公開,屬于公開范圍的,環保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此政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二是對當事人直接到環保部門口頭提出環境信息公開申請,由環保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對屬于公開范圍的,且環境信息已經形成,應立即答復;立即答復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防護距離不足,應依法從嚴處理衛生防護距離是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建設項目無組織排放污染物濃度、排放量等各個方面,通過計算確定生產區、車間或工段邊界到居住區滿足國家環境標準規定的居住區允許濃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離。
環保部門在對項目審批許可時,綜合考慮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根據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明確規定建設項目所需的衛生防護距離。但在實際工作中,時常發生衛生防護距離不足、衛生防護距離內居住戶拆遷未到位而建設項目投入建設、試生產或運行現象,結果導致環境信訪不斷。
針對項目衛生防護距離不足的環境問題,筆者認為,應根據法律法規,從嚴處理。一是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證明衛生防護距離到位,申請建設項目行政許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環保部門對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予以撤銷,并給予相應行政處罰。二是環保部門在對項目驗收中或試生產核準中發現衛生防護距離不足的,不予驗收。正式投入生產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件回放4月26日、27日,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分別對魏開祖、余定海涉嫌敲詐勒索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因認為鄰近的鐘祥市大生化工廠存在嚴重污染,對其養殖的生豬、種植的林木造成侵害,開礦對其房屋構成威脅,鐘祥市磷礦鎮劉沖村村民魏開祖、余定海與化工廠多次發生沖突。
2011年5月,大生化工廠與魏開祖達成補償轉讓協議,將其豬場所有建筑物以100萬元轉讓給化工廠;與余定海達成協議,一次性補償余定海家110畝自留林地和15畝桃林損失共35萬元。2011年8月,大生化工廠又付給魏開祖24萬元,作為其8間老屋的補償。
2012年9月和10月,鐘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先后將魏開祖和余定海刑事拘留。2013年3月,鐘祥市檢察院分別對二人提起公訴。
兩起案件未予當庭宣判,目前仍在審理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