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海南省五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劇 毒、高毒農藥或其他有毒物質,對違規單位處以30至100萬元罰款,同時,禁止建規模化養殖場、放養畜禽、游泳、垂釣、建造墳墓、丟棄掩埋動物尸體等行 為。《條例》將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對飲用水水源按照不同水源特 點和確保飲用水安全的要求,劃定一定面積水域、陸域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特殊保護,防止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 準;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地下水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 Ⅲ類標準。
《條例》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以下行為: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非更新性、非撫育性砍伐 和其他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為;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毒魚、炸魚、電魚等捕撈活動; 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礦行為;向水體排放、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除以上禁止行為外,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二級、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養殖場、高爾夫球場、制膠、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 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禁止丟棄或掩埋動物尸體;禁止建造墳墓,對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
違反《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區有禁止行為的,責令整改,并將按照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質的,對個人最高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 萬元至100萬元罰款;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礦行為的,最高將處于30萬罰款;建造墳墓的,最高處以每個墓穴1萬元罰款;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情 節嚴重的,最高處以2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