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惠州市環保局召集全市環保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和重污染企業共同貫徹學習“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司法解釋。惠州市環保局局長黃水祥表示,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于6月19日起正式實施,惠州同步啟動“重典治污”,對于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將采取鐵的手腕,發現一起即查處一起,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解讀結果判斷變為行為判斷環境污染罪入刑門檻降低“在新的司法解釋中,改變最大的就是環境污染由過去的結果判斷變為現在的行為判斷”,惠州市人民檢察院專員王偉軍介紹道。
這其中,用于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罪的標準由過去的6項增至14項。新的認定標準中,第1至5項是行為判斷的標準,第6至13項是結果判斷的標準。“行為判斷的標準在過去的司法解釋中是沒有的,同時,結果判斷的標準也有改變,比方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過去要致使五十人以上中毒的,現在只需要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就可以定罪。總的來說,就是環境污染罪入刑的門檻降低了”,王偉軍說。
同時,新的《解釋》中,環境污染的犯罪行為還有酌情從嚴從重處罰的情況,譬如“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等,這意味著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另外,新的《解釋》還是針對污染實施者和監管者的雙重制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08條界定的“環境監管失職罪”,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觸動環境污染形勢嚴峻惠州將“治污用重典”
“這一次貫徹學習大會的內容,既是重污染企業管理者,也是我們環保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所需要的,大家要共同充分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嚴格按法律執行,企業不要作出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不要縱容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黃水祥表示,啟動“重典治污”后,惠州將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采取鐵的手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新的《解釋》出臺后,環境污染罪入刑門檻大大降低,而且認定標準清晰,環境污染企業被依法處理將毫無余地”,黃水祥說,以污染物標準超標三倍為例,一旦獲得環保部門的認定就將成為證據,沒有任何辯駁的余地。
之所以“治污用重典”,主要是因為目前惠州環境污染形勢嚴峻。黃水祥介紹,形勢嚴峻一方面來自于不少企業的治污硬件設施水平不高,達不到排放標準;另一方面還在于企業的法律意識跟不上,“很多企業管理者還停留在過去的慣性思維當中,對偷排污染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萬一被抓到罰款就是了,而新的《解釋》出臺以后,只要認定違法行為,就要面臨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部分企業雖有事故防范應急預案,但預案不操練不演習,導致防范水平大大下降,“譬如可以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罪’的其中一個標準就是‘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如果一個企業不小心污染了一條河流,造成的損失將遠遠超過三十萬元,所以企業的污染應急預案一定要萬無一失,只要出現一絲紕漏,結果就會相當嚴重”。
變化危險品污染品哪里去專業化處理或成趨勢正如惠州市環保局局長黃水祥所說,目前惠州部分企業環保設施硬件水平不達標。那么,這部分企業如何在短時間內與新的《解釋》接軌?交由專門的污染品危險品處理企業處置就是一條出路。
事實上,隨著新的《解釋》的醞釀和出臺,惠州環保市場正在悄然發生變化。惠州市東江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是惠州市處理處置危險品、污染品的重點企業,也是惠州市環保部門重點監管的企業。該公司總經理戴寧介紹,公司主要處理電子、化工企業的污染物,目前一年有35000噸的污染物處理能力,其中電鍍污水10000噸,廢石廢液20000噸,廢酸廢堿5000噸,“過去有些企業來咨詢的時候,認為處理一噸廢水要數百元甚至上千元非常貴,但隨著環境污染監管的力度加大,尤其是新的《解釋》的出臺,很多企業主動找到我們要求合作,現在已經有上千家企業與我們建立合作關系”。
據了解,目前惠州市共有12家企業專業從事污染品危險品處理服務,涵蓋了污染品危險品全部49個類別,基本上能滿足惠州本地產生的污染品危險品的處理需求。“目前污染品危險品的處理方式中,一方面是從污染品和危險品中析出可用成分進行回收利用,達到垃圾減量目的,另一方面是將二次廢物進行焚燒和填埋,達到無害處理的目的”,惠州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解釋》出臺,危險品污染品進行專業化處理或將成為一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