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受關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今天上午在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大化縣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涉事3名官員和10名企業責任人一審分別獲刑。
7萬噸鎘超標廢渣裸堆渣場
2012年1月13日,廣西河池市龍江河段水質出現鎘含量嚴重超標,龍江河宜州河段水體鎘含量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約80倍,河流沿岸數百萬群眾飲水受到嚴重影響,造成經濟損失2450多萬元。
2012年1月17日,環保部門在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廠附近的出水口前,抽查監測外排水的鎘含量為0.216㎎/L;同月17日、19日對金河公司冶化廠總排口前的水抽查監測鎘含量分別為0.075㎎/L、0.096㎎/L;均超過國家對企業水污染物鎘排放0.05㎎/L的標準。
據調查,金河公司冶化廠在無防滲、無防雨、無防流等無“三防”設施的情況下,仍將鎘含量超標的廢渣約7萬噸裸堆在渣場上,因雨水沖刷后的污水經過一個天然溶洞出水口后流入龍江河。
此外,河池市金城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采用濕法提銦生產工藝非法生產銦、碳酸鋅等產品,2011年4月起,將生產銦所產生的大量高濃度含鎘廢水,通過管道排放到廠區內的溶洞豎井處,流入龍江河中。
2012年1月12日至15日,該廠進行衛生大清理時,將所清洗廠內設備污水和廢水直接排放到龍江河內,致使河流約150公里沿岸群眾飲用水受到嚴重影響,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經專家組認定:金河公司冶化廠和立德粉廠與本次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次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
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相關人員覃乃義、余陽先、羅傳興有期徒刑3年至緩刑3年6個月不等。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相關人員曾宜、李四軍、毛文明等7人有期徒刑5年至緩刑3年6個月不等,對上述10名被告人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至10萬元不等。
對環境污染隱患視而不見
被告人曾覺發,原是河池市環保局分管環境監察等工作的副局長。2010年6月29日,其對金河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存在環境污染隱患問題,但僅在現場口頭提出整改意見,事后沒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該廠及時消除隱患。
河池市政府有關領導曾對此作了兩次批示要求整改落實,曾覺發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甚至2012年1月19日,龍江河發生重大鎘污染事件6天后,金河公司渣場依然無任何“三防”設施。
法院查明,曾覺發從2011年到2012年期間,共收受多家相關企業的現金共計45000元,均用于個人生活開支。
曾覺發曾簽發《關于加強2012年元旦春節期間環境安全管理的通知》,但該文下發后,市監察支隊并沒有按規定到金河公司冶化廠進行排查。
被告人藍群峰和被告人韋毅,是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和副大隊長。法院查明,兩人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多次收受相關企業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0500元和2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且,對立德粉廠未能進行嚴格監管,從而使立德粉廠得以常年逃避環保監管。
河池市大化縣人民法院和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曾覺發、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保護局原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藍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原副大隊長韋毅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不等,三被告人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共85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