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在合肥市政務中心召開的“河長制”工作新聞發布會上,合肥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斌通報了“河長制”的實施進展情況,合肥市紀委常委劉清就《合肥市落實“河長制”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硬性規定進行了說明。
王斌說,合肥市自3月15日實施“河長制”以來,市委、市政府建立了“河長制”的考核制度和問責制度。包河區、廬江縣、巢湖市、肥西縣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建立了“河長制”履職保證金制度。各地對轄區內河流進行了摸底調查,并根據調研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河長制”實施方案或年度實施計劃。經過努力,今年1——5月,合肥市納入重點流域規劃考核的10個斷面中6個達標,較去年同期增加了5個。巢湖東半湖、豐樂河、白石天河、杭埠河、兆河等河流的水質較去年同期均有好轉。
劉清通報了《辦法》的硬性問責規定。對未完成合肥市“河長制”年度考核內容或階段性任務,未按照規定明確責任和分解任務,未及時發現水環境保護違法違規問題的,予以問責。問責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受到問責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辦法》中關于問責的硬性規定體現了“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人”的思路,是“河長制”貫徹落實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