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高”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之際,山東省環保廳、公安廳日前聯合召開全省公安、環保部門學習貫徹《解釋》加強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工作視頻會議,通過分析當前面臨的形勢,學習貫徹《解釋》,進一步推動全省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工作向縱深開展。
環保部門強化執法 有案不移將加大問責力度
今年以來,山東省各級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7起,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先后偵破案件3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4人。
《解釋》進一步密切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為公安、環保部門聯手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新的契機,增加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當前,環保部門應如何抓好《解釋》的貫徹落實?
山東省環保廳強調,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序銜接。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與公安機關的信息交流機制,為公安機關及時提供案件線索;盡快建好公安、環保共享的信息平臺,明確信息錄入范圍和時限;設立專門的信息聯絡員,負責信息交流與共享、案件移送、取證標準和案件定性等方面的協調、溝通;定期召開公安環保工作聯席會議,解決好在聯合執法中出現的實際問題。
山東省環保廳還指出,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對認為涉嫌構成環境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環保部門正在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求提前介入調查和偵查或者要求參加案件討論的,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要加大對打擊環境犯罪的技術支持,及時主動地向公安機關提供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的日常環保監管信息、自動監測的信息和其他監測數據。
“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一向被認為是環境污染案件中的難點。《解釋》對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為了減輕執法成本,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可以定罪,方便司法部門查處這類犯罪;在有合法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的情況下,鑒定意見經過法庭質證,查證屬實,可依此定罪;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山東省環保廳副巡視員董秀娟在會上明確提出:“多年以來,由于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高,使得我國進入司法程序的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非常少,一些嚴重環境污染案件因達不到立案標準,行政執法部門只能以行政處罰等方式查處,不能有效震懾環境違法者。而《解釋》細化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標準,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門檻,同時解決了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問題。”
此外,山東省環保廳還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行為加大問責力度。對于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要嚴肅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瀆職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主動出擊 重大環境污染犯罪線索一查到底
《解釋》的發布以及山東省公安廳、環保廳印發的《全省公安環保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實施意見》,為環保及公安機關聯合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和制度支撐。
山東省公安廳副巡視員劉福宏在會上強調:“為切實學好用好‘兩高’司法解釋,進一步提高重典治污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將抓緊與環保部門對接,準確掌握‘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明確本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等范圍劃定,保障準確開展打擊。結合辦案實踐以及環境污染典型案例,組織廣大民警認真學習,把握《解釋》的內涵實質,提升辦理環境違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為了抓住有利時機,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山東省公安廳還明確提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盡快建立并啟動符合本地實際、便于基層操作的聯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迅速行動起來,共同開展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努力實現環境執法由應急治標向源頭治本轉變,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由運動式管理向常態化管理轉變,不斷建立完善公安環保聯合執法工作的長效機制。
此外,山東省公安廳還要求,堅決貫徹重典治污方針,凡達到《解釋》認定標準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都要及時立案偵查,對重大案件要成立專案組破案攻堅。
對一些企業為降低危險廢物處置費用,明知他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山東省將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危險廢物提供單位、人員的刑事責任,從源頭上防范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轉嫁處置責任,堅決遏制此類犯罪。對跨行政區域、社會影響大或者辦案阻力大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山東省公安廳、各市公安局將會本著有利于案件順利偵辦的原則,指定案件異地管轄或者直接組織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