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近日報道,北京、浙江、江蘇、四川、重慶等地,多家市級排污權交易所出現零成交。此外,成都環境交易所自2011年6月成立至今無一交易,在本輪期貨交易所整改中還將面臨摘牌風險。
為何多地排污權交易所面臨至今為止零成交的窘境?筆者認為,應從以下5方面破題尋找答案。
第一,在一些地區,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當前,我國一些地方經濟發展的水平相對滯后,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一些地方日常環境執法力度偏軟、手段較弱、措施不硬,對違法排污的有效震懾力嚴重不足。在此背景下,粗放式、資源性發展占據有利位置。企業在污染治理方面不舍得投入,缺乏參與排污權交易的內在動力。綜合上述因素,只有切實提升環境執法的硬實力,改變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才能使排污權交易市場化變為可能。
第二,環境監測體系功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環境監測既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前提和依據,又是實施排污權交易的基礎性工作。而當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尚不完善,一些地方特別是后發地區,環境監測功能還處于空白狀態。即使是相對發達地區,人員數量、技術裝備等方面也很難達到實際負荷要求。筆者認為,要解決環境監測能力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環境監測站建設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的綜合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環境監測市場化。環境監測市場化運作模式是指由具備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向企業、公眾提供環境監測數據服務。這既能解決環境監測力量不足的問題,又能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杜絕相關人員在監測數據上玩貓膩。此舉能夠為推動排污權交易真正市場化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總量指標分配應進一步優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作為排污權的初始分配,要體現科學、公正、透明的原則。而目前,一些地區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一般由所在地環保部門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核算,再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分配至相關企業。在此過程中,總量指標的計算分解是否科學、公正,缺少必要的監督,在實施過程中很難讓企業信服。因此,環保部門應將總量指標的分配原則或分配方案、計算方法、企業總量變更等信息,通過一定的媒介載體進行有效公開。同時,對公眾提出的問題認真研究,秉持客觀、務實的原則吸收采納,力求使總量控制指標按照規范化要求進行分配。
第四,企業環境誠信體系亟待建立。建立企業環境誠信體系,有利于公眾和媒體等對企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及違法排污等情況,進行有效的輿論監督和無形制約。推動企業環境誠信,能夠促進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型升級步伐,使一些企業不得不參與到排污權交易中來。那么,企業環境誠信體系怎么建、又該由誰去建?筆者認為,可以遵循“政府牽頭、部門實施、公益機構負責、公眾監督實行”的原則建立。企業環境誠信體系的內容還應包括企業的排污信息,如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企業對社會公眾的誠信承諾及違背企業環境誠信應受到相應的懲罰等。此外,可以以地方法規、政府規章的形式將企業環境誠信體系建設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委托社會公益性組織負責組織、實施和建設。日前,環境保護部下發了《關于加強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從今年9月開始主動公開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這將有力促進企業環境誠信體系建設。
第五,排污權交易應加強立法保障。我國目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未就排污權交易問題進行專門規定,缺乏法治約束力,易造成排污權交易市場混亂和不健康發展。排污權交易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予以保障。應對環境執法、環境監測、總量控制指標核算、排污許可證、交易流程運作、單價核定及交易雙方應承擔的權利、義務等各環節進行明確規定。唯有將排污權交易上升為法律層面的行為規范,才能充分發揮其減污染、保環境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