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橫禍!
事情發生在今年6月26日
一場大雨過后,家住云南省峨山縣登云社區石花村的村民施紹波發現自家承包的魚塘內出現大量死魚現象,經過一番排查,他認為是位于魚塘上方的洗車場及餐館長期排污所致。隨后,施紹波一紙訴狀將相關責任人告上法庭。
上百公斤的魚死亡,究竟是自然災害還是個體經營戶的違法排污所致?日前,云南省玉溪市峨山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了這起環境民事訴訟案件。
這是該縣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環境訴訟案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污染的舉證責任、賠償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長達4個小時的庭審,凸顯出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侵權案件時,面臨著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諸多難題。
污水流入魚塘 村民間起糾紛
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記者了解到,原告施紹波,被告龍某、普某、李某等均為峨山縣登云社區石花村村民。原告施紹波承包的魚塘位于村子中央的一個下陷空地;三被告經營的洗車場和餐館位于魚塘的上方,主要服務于玉峨高(玉溪市至峨山縣至高倉鎮)二級路上的運輸車輛,其中主要是運煤的大型車輛。
2009年5月29日,原告施紹波與登云社區石花村民小組簽訂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石花村民小組將石花村前魚塘承包給原告施紹波養殖及種植,承包期限五年,承包款380元/年,支付方式為一年一付。施紹波承包魚塘后,每年投放魚苗360公斤左右,每年賣魚的利潤在8000元左右,這樣一直持續到了2011年的下半年。
2011年9月,施紹波像往常一樣開始了當年的養殖,在魚塘中投放了價值3600元的魚苗。同一時間段,位于魚塘上方的一被告龍某家開始修建房子,并利用房前空地經營加水、洗車業務。同年11月,原告在養殖過程中發現魚塘的水變黑,就沿著魚塘進水口去查找原因,最后發現是被告龍某洗車場的污水直接排進通往魚塘處的水溝所致。
隨后,施紹波找到石花村村民小組協調,希望龍某將污水排到另外一條水溝中,停止污水流入魚塘,但一直未有答復。
過了七八個月到了開漁季,施紹波發現此時的魚竟然和當時投進去的魚苗差不多大小,也就沒有開塘收魚。
被告龍某在修建好房子后開始經營餐館,排入魚塘的污水除了洗車水還有餐館污水。2013年1月,被告普某、李某相繼開始經營加水、洗車業務,兩家的洗車污水也與第一被告龍某所排的污水沿同一排水口流入到原告承包的魚塘中。
2013年6月26日,一場大雨后,原告發現魚塘中有大量死魚,于是通知村民小組和社區到現場察看并給予解決。社區領導和村民小組長組織原告與三被告進行調解但未達成一致。
此后,又陸續有死魚浮出水面。原告施紹波無奈將3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施紹波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對原告所承包登云社區石花組村前魚塘的侵害;2.請求判令三被告按比例承擔對侵害原告魚塘而造成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0760元,由被告龍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普某、李某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證據不夠充分 法院陷入兩難
在舉證環節中,原、被告的代理律師都請了證人出庭舉證。
原告施紹波的代理律師指出,被告龍某所經營的洗車場和餐館非法排放污水的行為導致原告2011年投放的魚苗至今無法長大,連續兩年無法獲得應得的利益;被告普某、李某所經營的洗車場非法排污行為加重了原告承包魚塘的污染,三被告的排污行為導致原告養殖的魚于2013年6月26日大量死亡的嚴重后果。因魚塘水長期被污染,原告認為,剩余的活魚已受污染,不敢將其出售,也存在著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時,由于污水中含有大量煤和其他礦物,魚塘底已堆積了一層煤渣,明年要繼續養殖的話,需將此煤渣清理干凈。
在被告的洗車場和餐飲污水的排放導致原告施紹波養殖的魚大量死亡這一問題上,被告律師首先出具了一份6月26日峨山縣氣象局的天氣記錄,根據當天的天氣記錄顯示,6月26日有降雨,大氣氣壓與平時有15%的差距,大氣氣壓減弱導致了水體缺氧,原告對魚塘管理不善,沒有任何增氧設備,是致使魚大量死亡的原因。被告律師認為這是不可抗拒的行為,屬于自然災害。
被告律師表示,魚塘建于上世紀70年代,以前還有一部分地下水源的補充,可最近幾年,地下水源的補充已經很少了,主要還是靠自然降雨和一些村中的生活污水補充,魚塘的條件已經發生改變,不適合養魚。
隨后,被告律師又指出,在魚塘周邊還有一些菜地稻田,村民施化肥農藥也有可能流進魚塘中,被告不應該完全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因環境污染損害而引起的民事糾紛。然而,原告在舉證魚塘水體是否受到洗車場和餐館的污染時,證據不夠充分,沒有相關的水體檢測報告,原告也沒有對死魚的死亡原因提供相關監測報告,不能證明水體污染和魚死亡之間有無直接聯系,峨山法院將擇日宣判審理結果。
核心問題凸顯 因果關系難定
庭審后,記者采訪了峨山縣第一審判庭的審判員柴金燕。由于第一次審理環境污染案件,柴金燕坦言,審理此案有著相當大的壓力。
柴金燕告訴記者,環境污染案件存在著隱蔽性、長期性等特性,致使圍繞損害后果與污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鑒定極為復雜,甚至無法進行鑒定,使得案件審理存在較大難度。上述案件中就體現出來,由于沒有確鑿的證據,很難判定魚大量死亡是因為水體受到污染。
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等專門性問題,需要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但是,目前具有環境污染鑒定資質的機構較少、費用昂貴,難以滿足辦案實踐需求。
記者在走訪了云南省司法廳后了解到,目前,云南省僅有兩家鑒定機構具備環境污染鑒定資質。作為一個新的鑒定類別,環境污染案件存在著鑒定技術與法律條文難以對接的尷尬情形。
云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是環境污染鑒定工作的一個先行者,中心主任翟平生在記者采訪時感觸良多,“乾盛司法鑒定中心從拿到合法的環境鑒定資質到目前已經有兩年的時間,在這兩年內,我們只做了6個環境污染的案子,案件的來由一般是政府相關部門如環保、國土、水利等單位指派。由此可見,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一方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
這種法律意識上的薄弱,也直接導致了環境污染案件面臨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難題。翟平生說:“相關鑒定機構接到法院或者相關部門的指派,依法進行環境污染的取證和鑒定等工作,首要難題就是錯過了取證的最佳時間。在污染發生的當下,受害一方沒有及時收集和測定到相關的證據,比如受污染的水體、空氣、土壤等;等鑒定部門介入后,污染案件往往已經過去較長的時間,相關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尤其是環境本身具有無法把控的特性,在證據收集上就存在很大的歧義。”
“在這個案件中,鑒定機構不僅需要對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質進行鑒定,同時還需要有醫學鑒定來確定魚的死亡與污染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因為當時氣候、飼養等方面的問題,鑒定部門一般無法就魚大量死亡的狀況與污染行為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使得因果關系的確定存在較大的難度。”翟平生說。
法律意識薄弱、取證意識不強,缺少證據支撐、證據關聯度不夠,導致環境污染案件在取證及鑒定上存在著技術和法律條款適用的不對等性,這也是導致受害一方很難明確提出證據支持相應訴訟請求的一個主要原因。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發布,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遺憾的是,在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方面,還缺少類似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
施紹波們依然無法確定,是否可以拿到死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