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湘江衡東縣三樟鄉和大橋鎮兩個河段發現大量死魚。衡東縣環保局發現,此次事件與一個月前大源渡航電樞紐上游死魚事件從表象上看幾乎一模一樣。一個月前大源渡死魚之事的原因并無最終調查結果,此次死魚的檢測結果為水中“溶解氧降低”,但缺氧原因卻無法查明。而株洲市環保局監測站和湘潭市環保局也均表示,經檢測發現,水中“溶解氧”偏低。(10月5日《瀟湘晨報》)
應該說,相關市縣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派出環境監測人員對相關江段進行水質監測,迅速拿出相關監測數據,足見其非常積極主動,有利于事件的進一步調查和查明大面積死魚的罪魁禍首。但水質監測數據是否超標是確定水污染事件的重要依據,并非唯一依據。對“溶解氧降低”,應綜合分析致害原因,多方面查找出事水域是否發生過污染行為以及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株洲縣流傳一種說法,稱湘江衡陽市江段有一艘運送化工產品的船只發生泄漏,導致江水受到污染引發魚類大量死亡。另有人稱航電樞紐附近水流速度較慢,可能和死魚有一定關系;還有漁民反映,死魚之前可能有人在湘江里投放用來捕魚的藥物。這些藥物主要功效就是降低水的溶解氧,對魚的殺傷力很大。此時環保部門能負責地告訴公眾,死魚事件對飲用水沒有影響,目前衡東的自來水可以放心飲用,但不能只憑水質監測數據就否定水域遭遇過污染,應派出環境監察人員聯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以澄清化工船泄漏等傳聞和猜測,還原事件真相。同時,相關部門應強化現場督查,環保與供水部門加大水質監測頻次,確保飲用水安全的萬無一失。
值得關注的是,為何大面積死魚事件發生后,只有環保部門在忙于監測而一時苦于找不到缺氧原因,其他部門面都不露?“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而其他諸如交通、水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都必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該法還在第六十八條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海事、漁業等部門都應參與調查處理。“突發事件應對法”也明確了發生突發事件后,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據法定職能,積極主動參與查處與緊急處置。可在湘江死魚事件中,只見到環保一個部門在動作,就像外科醫生治箭傷,先鋸掉外面的一截,至于體內的一截,那是內科醫生的事,水污染事件中“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如果能將真相調查清楚,消除公眾疑慮?
溶解氧偏低肯定有其自然或人為因素,當務之急需要多部門協調配合,發揮各自優勢,整合資源,展開調查,特別是漁業水產方面的專家參與進來,綜合考量大面積死魚的關鍵因素,在最短的時間內使死魚原因水落石出。不能因為長假期間,僅由環保部門“一個人在戰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