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勁:
從發展的角度來講,綠色發展的本質就是要保護人類的基本人權和維護社會的進步,這也是我們現在最基本的要求和價值理念的出發點。從綠色發展的關聯主體來看,與資源環境保護的關系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政府;第二類是企業;第三類是自然人,也就是公民,以及由自然人構成的公眾。
從政府的視角來看,其既是《憲法》、法律授權國家自然資源和環境的管理者,又是對國家的環境負有保護責任的義務主體。所以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首先是要保護國家財產,其次是要維護社會利益的平衡。除此之外,目前我國政府還擁有監管開發利用資源和環境污染行為的職能。
第二類主體是企業。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企業既是依照法律規定開發利用環境的主體,也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主體。所以企業在創造經濟正價值的同時,也帶來兩類負價值:第一類是減少環境要素和資源;第二類是污染物的排放增加了環境容量,使得公眾和人類生存的條件受到破壞。
第三類主體是公民、自然人以及公眾。公民是環境要素和環境容量的利用者。人類是先于企業開發利用、先于企業排污利用的主體。自然法學派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天賦人權”,就是自然界所有的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力,并不是由法律或者信仰來賦予的。比如我們要呼吸,我們要飲食,我們要飲水,我們要欣賞美麗的風景,這些都是我們最基本的權利。
所以在政府的權利、企業的權利和公眾生存的權利中,我們要建立一個平衡的機制。環境保護最終的問題是人類的生存問題。政府要把握一個度,確定一個標準,樹立合理的目標,既要照顧公眾的利益,也要兼顧經濟的發展。
那么在利用環境當中,公眾、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是什么?
首先,從政府和公眾的關系來看,在重大開發決策中切實保護環境的理念應當貫徹到相關各種制度當中,把致力于公眾福祉和維護環境品質作為政府最重要的追求。同時,要設立很多程序以保證公眾夙愿的實現。
其次,從公眾和企業關系來看,兩者既是環境和資源利益的分享者,也是競爭者。因為公眾和企業之間對環境的利益存在著此消彼漲的競爭關系。在我國,政府應當把這一利益關系平等地放在我們面前,并且通過法律將其確立下來。
第三,公有制條件下政府和企業的關系。資源的開發利用并不是可以由政府完全獨立決定,因為公眾的環境利益建立在一系列的資源環境平衡基礎上。政府特許或許可企業開發利用環境、許可企業排放污染物之時,應顧及公眾的利益。這也是信息公開和尊重公眾意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基礎。要確立公眾和企業之間利用環境的規則,明確標準進行監管,并且通過市場來交換相關的利益。
第四,通過公眾參與實現綠色發展的法律途徑。首先,確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基本權能。參與環境決策的公眾有以下基本權能:一是知悉權;二是建言權,要把咨詢、調查、聽證的義務作為公眾權力的對稱,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出來;三是公眾的建言要得到尊重。公眾在舉報不良和違法的信息時,或公眾對決策有不同意見時,政府不應當把公眾的意見放在一邊,而是要通過法律的程序回答和解釋公眾的疑問。
其次,確立公眾參與的法律程序。有關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詳細規定公眾如何參與開發、如何參與決策。
最后,擴大公眾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現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三審稿已經確立了公眾的主體范圍,但是這個范圍非常窄。我認為至少每個省應當有一個,最好能夠使每一個市都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