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環保局官方網站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公告——
我局于2013年8月30日在現場執法中發現,你公司(寧波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根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處以罰款一百萬元。
記者查閱2013年寧波環保局公布的所有行政處罰公告,發現這是處罰金額最高的一次。
余姚污水處理公司被罰百萬
余姚黃家埠鎮位于余姚北面,靠近杭州灣,轄區聚集了一批印染、電鍍企業。
寧波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這些印染企業的污水都由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處理,但該公司污水處理設備不正常使用,而是將污水違規排入附近水域。環保部門對其超標排放的污水征收了排污費。因為污水排放較多,按照規定采用最高限額處罰,即100萬元。
按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余姚環保局公開信息顯示,寧波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排污費為14.6922萬元、第二季度為27.4674萬元,第一季度為9.9855萬元,2012年第四季度為13.2894萬元。
該污水處理公司曾多次被罰
寧波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經過寧波市環保局審批,2005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產,公司負責黃家埠鎮印染園區12家印染企業廢水集中處理,設計處理能力3萬噸/日,廢水處理后排錢塘江水域。2011年底公司實際廢水處理量約1.2萬噸/日。
2011年12月12日,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中的曝氣池、二沉池因改造處于停運狀態。經環保部門對排放口排放廢水采樣監測,排放廢水中COD(化學需氧量)為280mg/L(排放標準為180 mg/L),色度為100倍(排放標準為80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被處以罰款26萬元。
除此之外,余姚環保局在今年8月6日對寧波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余姚環保局稱“經環保部門現場監察發現,你單位印染廢水超標排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余姚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恢復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廢水穩定達標排放;2.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實際上,寧波環保局對污染源(廢水企業、廢氣企業和污水處理廠)是有監測功能的。
根據其網站信息顯示,寧波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最新的監測時間是在2013年8月8日。監測因子有氨氮、生化需氧量、pH值、六價鉻、硫化物等指標。數據顯示廢水排放均達到《紡織染整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監測數據還表明,該公司當時的污水排放量為1.48萬噸/天。
地方政府斥資改造污水廠
2015年達到污水排放新標準
今年5月,寧波環保局長徐暢成曾到余姚黃家埠印染園區污水處理廠召開現場會。他指出,黃家埠印染園區污水處理廠對照新國標已處于超標排放狀態,廢水處理提標改造工作迫在眉睫,關系到余姚印染行業整治驗收、排污許可證發放、刷卡排污總量控制等諸多方面。
今年8月22日,寧波市環保局副局長胡杰到余姚市黃家埠鎮督查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提標”(提高污水排放標準)工作。
9月3日,寧波環保局網站發布信息稱,(余姚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投資3300萬元實施印染廢水提標改造工程,力爭在10月份達到過渡期排放值要求,2015年后達到新標準規定的排放值要求。
黃家埠鎮還出臺重獎舉報機制,對凡是有群眾舉報的印染、電鍍、酸洗等行業企業有偷排、漏排的行為;外來車輛前來杭州灣黃家埠海涂傾倒廢水、固體廢棄物的行為;擅自對廢棄礦山私采濫挖的行為;經相關部門查證屬實,將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
新聞鏈接:
2013年廢水直排大海處罰案例
1.2012年10月18日,寧波市環保局在現場執法中發現,象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運營的水桶岙垃圾填埋場部分垃圾滲濾液未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是通過滲漏方式排入雨水管道后直接排入大海。2013年1月6日,環保局對其處以罰款八萬元。
2.2013年6月25日,寧波市環保局在現場執法中發現,鎮海蛟川水處理運營有限公司超標廢水排入海洋。8月26日,環保局對其作出罰款七萬元的處罰。
3.2013年7月20日,市環保局在現場執法中發現,慈溪經濟開發區城市綜合服務有限公司給排水管理站負責的杭州灣漂印染園區污水處理廠產生的超標廢水排入海洋。10月11日,對其處以罰款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