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鎮化的發展,一些鄰近城市的郊區縣被開發擴大成為新城區,并被當作城市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然而,這些新城開發中往往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著當地的可持續發展。
一是城市環境規劃未能落實。一些地方沒有制定城市環境總體規劃,難以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一些地方雖然有相關規劃,但地方官員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一旦發展與保護相沖突,則隨意更改規劃。“規劃規劃不如領導一句話”的現象仍在一些地方存在。
二是一些名勝古跡沒有得到保護。雖然國家一直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但是一些地方房價仍不斷上揚。由于經濟利益驅使,一些處于新城區的名勝古跡被商業開發毀掉,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同時,城市開發千篇一律,這種單一面貌的文化正在吞噬以歷史城鎮、街區、古老建筑為標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特色。
三是環境基礎設施不到位。一些地方新城開發注重蓋高樓,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設施還沒到位,大部分沒有垃圾轉運站和密閉式垃圾點,清運設備落后,污水橫流、塵土飛揚等現象嚴重,對周邊居民健康造成一定影響。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和落實環境規劃。可持續發展強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這就要求各地重視并制定環境規劃。同時,要嚴格執行規劃,保證規劃的落實。
改變政績考核體系。當前,單純的GDP增長已經不能代表社會發展的全部,只有改變官員政績考核體系,才能引導地方綠色發展。要通過政績考核體系的改變,引導地方政府在積極招商引資、開發新城的過程中,充分考慮當地環境容量,為地方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充足保障。
完善環保決策機制。一些地方重要決策不夠民主,還存在一言堂的現象,影響決策的科學化。因此,建議完善環保決策機制,并加強新聞媒體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強化環境執法。地方環保部門屬于地方政府組成部門,在執法中往往會遇到困難。建議地方環保部門多向上級匯報,申請支持。對業已存在的企業環境問題,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如對房地產項目建設,只有強化執法頻率,才能掌握和了解其履行環境責任的情況。
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根據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方便實用的原則,進一步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區域增設必需的垃圾收集、清運設施(如增加垃圾箱數量、建設垃圾中轉站等),增加環衛人員的數量。
提高村民環境意識。很多新城原為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區域,外來人口集中,亂扔垃圾、亂搭建等現象比較普遍。因此,要通過開展各類宣傳活動,使居民自覺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