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毋庸諱言,在我國建立這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資源環境壓力加大已成為我國發展中的突出矛盾之一,環境問題成為制約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影響社會和諧安定的重要因素。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終身問責制,可以引導地方官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避免犧牲生態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現象發生。
筆者認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應該注意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做好一系列基礎工作。如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如果做不好這些工作,終身問責制就難以真正建立。
要有克服困難的決心和信心。生態環境損害終身問責制要求地方官員提著官帽搞發展、保環境,因此在建立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阻力。聯想到多年前,綠色GDP課題研究推行中,一些地方要求退出核算試點,擔心核算會給地方官員帶來“負政績”。因此,相關部門只有下決心、花大力氣,才能真正建立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細化責任、嚴格執行。“扔下爛攤子走人,新官不理舊政”是當下一些地方眾多問題難以解決的主要原因。特別是環境損害問題,正是因為沒有設立終身問責制,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往往落實不到位。因此,一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起來了,就要將責任細化,并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