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水表自然損壞,換水表的錢誰出?
供水人違約未供水,該付多少違約金?
成都商報訊(記者 肖剛)四川省住建廳、省工商局昨日聯合發布公示,就《四川省城市供水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從今日起到4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14條,對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供、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界定,以用水人的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含結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和保養,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此前,省工商局調研發現,仍有供水方規定“用戶結算水表由用水方自行購買或提供,并承擔維修責任。”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對結算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應由供水人無償更換。
文本還對雙方責任和義務進行了明確。如果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停水、水壓降低、水質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承擔損失補償責任。如果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水費百分之二百的違約金。
據介紹,目前公開征求意見的文本,只是初稿,將收集各方意見后,進行多次修改并公布,最后才能在供水企業中推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