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濰坊市污水處理廠,工作人員正在操作生產運行監控系統。
2日,記者獲悉,今年濰坊計劃征收污水處理費7606萬元。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將被削減其原用水計劃或暫停審批其新增用水計劃申請。對于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數額較大的單位,由市征管辦或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近日,濰坊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做好2012年市級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濰城區、奎文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區域范圍內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在坊子區、寒亭區區域范圍內其污水匯入市直管污水處理廠取用水的單位,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費用按用戶實際用水量計征。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9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經營服務業、工業和行政事業用水)每立方米1.00元。向虞河污水處理廠輸送污水的企業用水每立方米1.28元。另外,一些特種行業包括桑拿、洗浴、洗車、美容美發、優質水加工業等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作為代征單位,市自來水公司、白浪河水庫管理局、峽山水庫管理局、坊子區供水總公司、寒亭區聯合潤通水務公司負責代征各自相關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市節水辦負責代征中心城區自備井及符山水庫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市征管辦負責對各代征單位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對于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通知中也明確規定,由代征單位或市征管辦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污水處理費2‰的滯納金。而且還可削減其原用水計劃或暫停審批其新增用水計劃申請,減少供水量或限制其排水,使用自備井的,關閉其自備井。對于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數額較大的單位,由市征管辦或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記者了解到,污水處理費是綜合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濰坊計劃征收76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