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問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公眾普遍關注。18屆三中全會強調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2年以來全省法院審結的10大典型案例。今天上午,省法院、省檢察院還將舉行新聞發布會,詳細介紹江蘇關于資源環境司法保護有關情況,并公布《關于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文件。
典型案例一
環保局長帶頭破壞環境
獲刑8年沒收財產5萬元
【案情】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鎮江新區境內的江蘇太白集團有限公司、鎮江高鵬藥業有限公司以及鎮江新區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單位,違反固體有害廢物的管理和處置規定,先后多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有害廢物,非法傾倒在鎮江新區甸上村廢棄的仲家宕口內。
時任鎮江市環保局新區環保分局局長的道路、鎮江市固體有害廢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副局長徐耀平以及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張寶林等4人,在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轄區內存在偷排固體有害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后,未按規定對固體有害廢物進行清理、取樣化驗、排查偷倒企業等措施制止偷倒行為的繼續;對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固體有害廢物的產生量、處置量、處理去向等檢查不到位。
【判決】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道路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5萬元;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張寶林有期徒刑1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鎮江開發區法院一審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以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丁春生未上訴。
典型案例二
違法走私656噸固體廢物
公司罰款,負責人被判刑
【案情】
2011年10月至12月間,合肥和普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耿玉萍在該公司進口廢舊紙過程中,違反我國海關法規和環境保護法規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與符志昌(另案處理)合謀后以簽訂真假兩套購貨合同,采用偽報品名、封箱紙遮掩等方式,先后走私進口30個集裝箱共計656.156噸固體廢物。
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鑒定,涉案656.156噸貨物全部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合肥和普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廢物罪,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廢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據此,2012年11月7日,法院以走私廢物罪判處被告單位合肥和普貿易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80萬元;判處被告人耿玉萍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典型案例三
非法開采礦砂近40萬噸
四名作案人罰款又領刑
【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馬永、黃亞沖、夏新華、范忠達成合作采砂意向,商定由馬永和黃亞沖負責疏通與水利、海事等行政部門的關系,由夏新華和范忠事先聯系好運砂船(即買主),根據運砂船的需求組織采砂船采砂,開采出來的江砂以每噸1.2元的價格就地銷售。之后,四人按照銷售金額的25%向采砂船船主收取保護費,余下的75%歸采砂船船主所有。2011年11月7日至12月27日,四人組織王某等人在長江南通段開采江砂392666.67噸,共計獲利471200元,四被告人從中提取117800元保護費。
【判決】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認為,天然石英砂屬非金屬礦產,開采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領采礦許可證。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今年3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永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亞沖、夏新華、范忠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扣押在案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贓款繼續追繳。
典型案例四
對罰單半年多沒理睬
省環保廳狀告污水處理廠
【案情】
2009年9月,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投入使用。但該工程在投入運營前未經環保竣工驗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2012年12月5日,省環境保護廳經巡查發現后,對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作出了罰款25萬元、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向國家環境保護部申請復議。
今年4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部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今年7月17日,省環境保護廳向城東污水處理廠進行了催告,然而該廠并未主動履行。隨后,環保廳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據悉,該案是南京中院受理的第一起省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的環保執行。
【判決】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污水處理廠在明知該項目未經環保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仍進行運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省環境保護廳將其作為處罰主體進行處罰并無不當。同時,因城東污水處理廠經催告后仍未履行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此省環境保護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有關規定。
十大典型案例
1.耿玉萍、合肥和普貿易有限公司走私固體廢物案;
2.馬永等非法采礦案;
3.道路、張寶林等環境監管失職、受賄案;
4.吳冬青訴豐杯公司等企業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5.陳加漢訴榮程物業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6.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侵權案;
7.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訴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
8.南通環潔新能源公司廢舊輪胎土法煉油環保行政處罰案;
9.賈榮娣不服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新區分局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案;
10.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對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強制執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