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飛逝,回首2011,有一些事件值得我們記取,有一些話題讓我們關注與思考。
盤點2011年重要環境法治事件,可謂喜憂參半。
喜的是,環境法治正向縱深發展,一系列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立法相繼出臺和正在修訂:
《刑法》修正案(八)獲得通過,環境犯罪門坎被降低;
《環境保護法》列入立法計劃,其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審閱;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2011年,還有一些環境事件讓我們憤怒、困惑、憂慮或深思,我們該怎么應對,又該如何解題?
康菲溢油事件引發質疑,為什么我們的行政處罰只有區區20萬元?什么讓康菲公司態度如此輕慢?國家之訴會有何種結果?
鉛污染事件頻發,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血鉛超標年年查、年年有?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無視公眾利益,為污染企業撐腰?環境監管存在哪些問題?
中國航企與歐盟關于征收碳排放“過路費”的爭端會如何了局?我們能否打贏這場國際官司?中國企業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突圍?
……
在環境法治前行的路上,有障礙,有風雨,但也有陽光,有希望,我們仍在前行。
1 修正《刑法》降低入罪門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內容涉及我國現行《刑法》多個方面。其中,修正案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較大修改。
修改后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修改最重大、最核心的變化,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無論是否屬于污染事故,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將“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其范圍大大拓寬,降低了環境刑事犯罪的門檻。
點評:《刑法(修正案八)》對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使環境犯罪的范圍變廣,更多排污行為可能會受到刑罰,同時,認定環境犯罪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也變得更加容易。
司法本應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門檻”。降低入罪門檻的本義,除打擊違法犯罪外,更是要起到威懾作用,讓更多的企業和個人選擇守法。
2 環保法修訂提上正式日程
《環境保護法》頒布施行于1989年,至今已經有22年,其“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且與污染防治各單項法律之間不銜接的問題突出,影響到了法律執行和地方性法規制定。
2011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將《環境保護法》修訂列入2011年度立法計劃。隨即,環境保護部成立了環保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并起草了修改建議初稿。2011年9月,《環境保護法》草案建議稿被正式提交給全國人大環資委。
2011年11月,《環境保護法》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審閱。
此次修改主要是完善和銜接已經成熟或者社會達成共識的有關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適當充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要求。如與污染防治各單項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盡快統一;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些規定需要及時修改;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度需要補充到法律中。主要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收費、限期治理、公眾環境權益、環境標準、環境監測、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協調和人民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等重要制度。
點評:多年來,要求修訂《環境保護法》的呼聲很高,但因對“改不改、怎么改、改什么”的認識不統一而止步不前。2011年,《環境保護法》修訂終于提上正式日程,雖然離正式公布還有一段時間,但是終于邁出了實質性的一大步。
《環境保護法》修訂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的修改原則,更令人對此次修訂充滿期待。
3 公益訴訟正在破冰
2011年10月24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此草案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擬首次賦予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立法上的突破以外,各地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也進行了諸多實踐。
2011年6月,昆明市環保局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提出,環保部門針對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污染行為,要作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1年9月,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與曲靖市當地環保局共同作為原告,狀告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和陸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污染。10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1年11月,浙江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由平湖市檢察院向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目前,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點評:從修法到實踐,2011年都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破冰之年。
公益訴訟制度通過《民事訴訟法》獲得合法身份,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也是緩解群體性事件的一個有效途徑。環境公益訴訟的美好前景,已可預期。
4 環保法庭迅速成長
2011年伊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保審判庭正式成立,同時,海南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海口、三亞中級人民法院也相繼設立了環保審判庭。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保審判庭是我國第一家設在高級人民法院的環保法庭。
從2007年我國第一個環保法庭設立至今,短短的4年實踐中,環保法庭如雨后春筍般迅速成長。相關數據統計,目前我國貴州、云南、江蘇、江西、福建、海南等10余省的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中,已經先后設立了幾十個專門的環保法庭。其中,各地中級人民法院中設置環保法庭的數量逐年增加。
點評:環保法庭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基層法院到高級法院,可謂是茁壯成長。這種成長的速度,足見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支持其成長的客觀社會需求。
然而,一些環保法庭也遭遇了門庭冷落和“等米下鍋”的尷尬。因為訴訟費籌集困難、舉證困難、鑒定困難和賠償執行困難等問題,在發生環境糾紛后人們不愿、不能、不敢提起訴訟。
看來,在各地成立環保法庭后,迫切需要做的就是掃清通往法庭門口的種種障礙。
5 康菲溢油致渤海污染
2011年6月4日,由康菲石油中國公司任作業者的蓬萊19—3油田B平臺附近的海床出現原油滲漏;6月17日,此油田C平臺一口在鉆井發生小型井涌,導致溢油發生。
在7月5日的通報會上,國家海洋局稱,因為渤海溢油事件,責任主體康菲石油面臨最高20萬元的行政處罰以及生態索賠。
9月2日,經7部委組成的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一致審議通過,國家海洋局認定康菲公司在8月31日前沒有完成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和徹底封堵溢油源,責令蓬萊19—3油田全油田停注、停鉆、停產。同時,國家海洋局將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
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累計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給渤海海洋生態和漁業生產造成嚴重影響。
點評:康菲溢油事件不僅玷污了渤海,也刺痛了中國人的心。康菲石油為什么不愿意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去封堵?其態度何以如此輕慢?
對康菲公司區區20萬元的處罰,與美國、巴西類似事件處罰對比,與其對生態與漁業造成的損失相比,都少得讓人心痛、心寒。康菲事件還遠未結束,對它的法律追責仍在繼續中,我們拭目以待。
6 中國航企應對歐盟挑戰
2011年3月,歐盟宣布,從2012年1月1日起,將國際航空業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ETS),屆時,全球4000多家經營歐洲航線的航空公司均須為碳排放支付“買路錢”。
據中航協預計,中國民航業僅2012年就將支付約8億元人民幣成本,到2020年時則將增至30億元人民幣,9年累計支出約176億元人民幣。中國飛往歐洲的航班每增加一班,一年將增加1500萬元人民幣的額外成本。
2011年3月中旬,中國航空運輸協會(CATA)代表中國航空公司對歐盟提出嚴正聲明,反對這種單邊主義做法。
2011年10月19日,CATA代表我國航空公司與歐盟代表交涉未果,堅定了對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提出法律訴訟的決心,并表示將于今年年底之前采取法律行動。
點評:歐盟一紙令下,“要從此路過,留下買路錢”。可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從何體現?
我們不可能越過歐盟的領空,只能想想怎么玩好這場“游戲”,考慮怎么通過談判或訴訟找到“游戲規則”的漏洞,怎么想出反制的方法。而未來也只有低碳環保的企業才能在國際競爭中擁有應對挑戰的實力。
7 血鉛超標事件頻發
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臺州市、德清縣和廣東省河源市相繼發生3起因鉛酸蓄電池廠污染導致的血鉛超標事件。
截至4月1日,臺州市路橋區峰江街道上陶村658名村民中有172人檢測出血鉛超標,其中兒童53人、成人119人。
截至5月15日,浙江海久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及附近村民共檢測出332人血鉛超標,其中,成人233人、兒童99人。
截至5月19日,河源市紫金縣臨江工業區三威電池有限公司造成附近136名居民血鉛超標,其中達到鉛中毒判定標準的有59人。
環境保護部今年3月對388家鉛蓄電池企業進行督察發現,大多數中小企業存在建設項目違法問題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不當、衛生防護距離不落實等問題。針對重金屬污染高發態勢,2011年全國環保專項行動以整治重金屬污染為重點展開,其中,鉛蓄電池企業的整治將被作為首要任務。
環境保護部等9部門要求對鉛蓄電池行業進行徹底排查,堅決做到“六個一律”,即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評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設;對發生重大鉛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責任等。
點評:這幾起血鉛超標事件中,企業都是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合法”企業,但卻存在未按要求設置衛生防護距離、違法違規生產等問題。我們不禁要問,這些企業環評是怎么做的?審批是怎么通過的?為什么非要等到受害者眾多、問題蓋不住了才被徹查和追責?
欣聞我國將建立重金屬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希望嚴肅追責、問責能校正這些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績觀,讓他們能為老百姓撐起保護傘。
8 環境保護部問責8家火電廠
2011年11月,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布2010年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電廠名單及處罰結果的公告》,中電投、國電、華電、大唐旗下8家發電企業,因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脫硫數據弄虛作假等原因,遭到環境保護部處罰。
環境保護部要求,這些企業在2011年年底前,必須完成整改任務,并且全額繳納2010年二氧化硫排污費金額,核實已經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費,追繳差額部分。對于已經享受脫硫電價的企業,要根據有關規定和機組脫硫設施投運率,扣減停運時間上網電量的脫硫電價款,對脫硫設施投運率低于90%的,按規定處以相應罰款。
在2011年10月國家審計署發布的對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節能減排審計調查的整改結果中,河南省林州市常務副市長等9個省的105名責任人員受到處罰。
點評:“十二五”時期,節能減排形勢嚴峻、任務艱巨,想要確保完成全國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必須明確和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該激勵的要激勵,當約束的要約束,該監管的要嚴格監管。
像這樣不真正落實減排責任,靠玩手段、做“花活”來應付減排的企業和責任人,就該被嚴肅查處和重罰,以儆效尤。不除歪風,難弘正氣。
德清血鉛超標事件中的受害兒童。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環境公益訴訟內容。
康菲溢油造成渤海嚴重污染。

歐盟即將強征航空碳稅,中國擬采用法律方式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