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環境保護部有關部門獲悉,2011年全國排污收費額突破200億元,全國除西藏外共向近44萬戶排污單位征收排污費202億元,同2010年相比,金額增加24.3億元,增幅為13.6%。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充分發揮排污收費這一環境執法手段作用的結果。
排污費征收額實現歷史性突破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區逐步規范排污費征收行為,排污費征收額幅度較大;二是江蘇、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東、內蒙古、云南、廣西、廣東、遼寧、天津等12個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等排污費征收標準,政策因素繼續發揮作用,二氧化硫排污費征收額增長幅度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費征收稽查力度。
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69號)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