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再次觸動公眾神經之時,環境稅開征呼聲自新疆烏魯木齊市兩會上響起。
烏市兩會上,來自民盟烏魯木齊市委員會的張帆委員提交提案,建議制定出臺開征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稅(費)的有關法規。通過立法,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以及補償標準體系,明確補償稅(費)的征收范圍、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向,切實增強國家大型企業在地方資源開發中的環境補償責任。
由于特殊的地理、氣候、資源等綜合因素,首府環境生態體系極為脆弱,特別是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更使區域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由此引發的大氣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地表塌陷、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斷流等環境問題極為突出,尤其是維系綜合生態體系平衡的水資源問題,更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瓶頸。
按照聯合國提出的缺水標準,人均水資源量低于500立方米,為極度缺水;而首府每年可利用水資源量約為11.34億立方米,人均淡水資源占有量不足400立方米,不到全國人均占有量的1/4;烏市2009、2010、2011三個年度的水消耗量平均更達到10.6億立方米,城市用水安全已經處于超警戒紅線,占水資源總量65%的農業灌溉用水更成為城市水資源供需矛盾的焦點。
水源涵養是環境生態體系保護的核心,是實現植被恢復、局地氣候轉變、大氣污染治理等的核心,因此,在張帆委員看來,全面建立以水資源保護為重點的環境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已成為破解區域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瓶頸的關鍵。
環境稅:資源稅孿生兄弟
開征環境稅和資源稅改革就像是一對“孿生兄弟”一樣,都是在我國提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并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國策的大背景下提出來的。
自資源稅改革在新疆試點展開以來,開征環境稅的議論也在升溫。
“今年,研究制定環境稅被國家稅務總局正式提上議事日程。”自治區地稅局財產和行為稅處副調研員先福軍說,“同資源稅改革一樣,環境稅征收的實施可以有效控制資源消費總量,促進資源節約、高效與循環利用,減輕環境污染與壓力,當前我國節能減排任務緊迫,迫切需要發揮資源稅調節作用,資源稅改革在全國的推行宜早不宜遲。”
在新疆進行資源稅試點之時,資源稅改革被注入了3項內容,擴大征稅范圍、轉行從價計稅和提高征稅標準。由于資源稅征收對象針對資源開發企業,因此人們更多地將它與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等結合起來。
但隨著資源稅改革從新疆推向整個西部地區乃至全國,而開征環境稅卻還依然還在人們的熱議與業界的調研中按兵未動。
環境稅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自治區黨委政研室經濟處處長吳筠指出,因此,我們必須把對環境的長遠影響納入考量。
“比如煤炭資源的開采表面上開發成本很低,但若將其所隱含的資源、環境等成本納入其中,它的實際成本就會上升很多。”
據先福軍介紹,環境稅還有一個時髦的名字:碳稅,也被稱之為生態稅、綠色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之中,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但不論叫碳稅還是環境稅,一旦開征,作為資源大省的新疆都有充分優勢爭取環境稅在新疆試點,從而進一步遏制和扭轉工業對環境資源過度索取的局面,有效解決企業消耗環境資源代價過低的問題。
誰污染 誰繳稅
發達國家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已普遍開征環境稅,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在我國,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日漸突出,包括烏魯木齊等地部分地區民眾頻受大霧的侵擾,環境問題正在成為這個冬天最熱門的話題。
“隨著各種環境問題的逐漸凸顯,環保產業面臨的挑戰絕不僅僅COD(化學需氧量)只是二氧化硫的污染,除了要解決一直存在并不斷加劇的大氣污染、水體污染等問題外,還要面臨久經污染的生態環境修復、重金屬污染、危廢包括重金屬對人體的致命性傷害等問題。”吳筠說,可以說,開征環境稅早已成為了不少人的共識。環境稅如能順利開征,無疑為政府增加財稅收入,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進而為政府加大環保投入開辟了新的資金渠道。
生態環境是新疆未來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底線。公開資料顯示,新疆166.49萬平方公里土地面積,其中沙漠、戈壁、荒漠面積占到60%以上,平原綠洲面積約僅占總面積的4%,森林覆蓋率僅為2.94%,是典型的綠洲經濟,生態環境脆弱。
在新疆,資源開發帶來的經濟增長,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這也是近年來新疆經濟保持快速增長的主要原因。但能源開發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生態和環境為代價的。如新疆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每年的龐大規模,因開采形成的地窟必然要用水填充,而新疆水資源總量本就不足,將進一步加劇新疆水資源危機。
同樣,中西部省市區在承擔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環境污染防治義務上,除自己增加投入、加大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外,需要國家及東部省市區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也是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環境污染防治造成環境成本增加,需要得到補償的合理要求。
“按照誰破壞誰付費”的原則,張帆代表建議,通過立法程序擴大環境生態保護范圍,并在補償機制層面上向生態資源輸出地傾斜補償政策。以退耕還林、退牧還林等方式擴大首府東南郊地區的主要水源保護地區域,全面采取農牧業退出高額補償機制,由政府以做征收的生態補償稅(費)對當地農牧民按標準進行補償,并采取多種舉措加大農牧民就業、居住全面向城區轉移,切實保障首府環境生態體系不斷得到優化和修復。
先福軍表示,不過,環境稅對企業的影響包括正反兩面。一方面,環境稅的實施會迫使企業負擔外部性成本,從而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增加,影響該企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環境稅的開征將很大程度約束企業行為,增強環保意識。
然而,現階段,環境稅管理機制尚不完善,到底征收上來的環境稅能否完全用在治理環境污染上,也同樣引人質疑。因此,環境稅的開征停留在商榷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