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隨著175米試驗性蓄水成功,標志著三峽工程進入初期運行階段,加強水庫管理工作已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副市長譚棲偉提出建議,制定《長江三峽水庫管理條例》。
加快三峽水庫管理立法十分迫切
譚棲偉介紹,2004年4月,為適應三峽水庫管理工作需要,國務院曾下發了《關于加強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作為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管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對保證三峽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落實水庫管理機構,明確水庫管理職責和任務,規范水庫管理行為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該《通知》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例如,《通知》只是對三峽工程建設期所做的管理制度宏觀安排,對運行期未作出規定;三峽工程巨大,三峽水庫影響面很廣,行業之間、地區之間利益交錯,關系復雜,《通知》作為國務院辦公廳的行政性文件,發揮作用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通知》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為此,譚棲偉建議,為使三峽水庫管理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協調地區、行業關系,發展與環境的關系,三峽工程迫切需要專門立法,因此加快水庫管理立法進程,已經十分緊迫。
以立法保障三峽工程永續利用
三峽工程是中國目前最大,也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樞紐工程之一,是治理和開發長江的關鍵性骨干工程。通過水庫調度,可有效削減壩址長江上游洪峰、洪量,極大地提高長江中下游防洪調度的機動性和可靠性,減輕中下游洪災損失和對武漢市的洪水威脅;三峽水庫還將顯著改善長江宜昌至重慶660km的航道;水庫正常蓄水位175m,總庫容393億立方米,是我國重要的戰略淡水資源。
因此,要充分發揮三峽工程綜合效益,做到可持續發展、永續利用,更需要用法律來協調各方面的關系,規范各方面的行為。
三峽工程的建設還對三峽庫區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三峽水庫管理必須正確處理好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確保水庫安全運行,水質優良,實現三峽水庫資源、環境、經濟可持續發展。只有通過水庫管理立法,才能確立水庫管理的總體目標,并為社會各方面所接受和遵行,真正實現庫區生態環境資源與庫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此外,三峽水庫管理立法是推動依法行政,實現三峽水庫管理法制化的客觀需要。也是理順體制關系,建立和完善三峽水庫運行機制的客觀需要。
已具備立法基本條件
譚棲偉表示,當前制定《長江三峽水庫管理條例》的條件已經具備。
務院的《通知》頒布以來,國務院三峽辦會同相關部門和重慶、湖北兩省市各級政府,在加強三峽水庫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建立了三峽水庫綜合管理機構,明確了水庫管理的目標任務,加強了水庫水域、水質、消落區、孤島的綜合治理以及研究規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