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現市、縣城鎮污水處理廠“全覆蓋”目標后,江蘇省將如何加強污泥處置環境監管?近日,江蘇省環保廳制定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深入推進污泥污染防治工作。
據了解,“方案”中制定的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總目標是:切實履行環保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體系,對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實施全過程管理,全省形成與污泥產生情況相適應的污泥規范化處置能力,杜絕污泥隨意傾倒和違規轉移現象。今年,蘇南各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規范化處置率要達到85%,蘇中和蘇北要達到80%。到2015年末,全省污泥均得到規范化處置和有效監管。
□緊盯每個環節
■提高治污水平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在污泥產生及預處理、運輸、貯存、處置全過程中,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方案”規定,2011年10月1日起,經預處理達到相關要求的污泥方可外運處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以噸計量)、含水率、運出車次、重量、去向,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的污泥產生及流向情況匯總后,向所在地市、縣(市、區)環保部門報告,經省轄市環保局匯總后于當月月底前上報江蘇省環保廳。
在污泥運輸過程方面,江蘇省要求污泥運輸單位應當具有相關運營資質,不得委托給個人運輸。同時,江蘇省要求污泥運輸原則上應采用陸路運輸,2012年1月1日起原則上采用陸路運輸含水率超過60%的污泥。污泥運輸應按相關管理部門批準的線路和時間段行駛,運輸線路盡可能避開居民聚居點、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旅游區等環境敏感區。運輸單位應對污泥運輸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在污泥貯存過程方面,江蘇省要求污泥外運貯存的要嚴格按照要求,在污水處理廠內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泥在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內的暫存場地須硬化,應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滲濾液滲漏、溢流而污染周圍環境及當地的地下水。脫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閉容器的設置應可貯存不低于7天額定脫水污泥產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閉容器須有通風、除臭措施。
在污泥處理處置過程方面,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符合相關資質規定,并充分考慮處理處置污泥所帶來的環境影響,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對產品質量的影響以及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環境影響。此外,污泥處理處置單位也應建立完善的環境監測和管理制度。
江蘇省環保廳要求各地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對已建堆肥、養殖、直接制磚項目,進行一次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重新進行甄別,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要堅決取締和關閉。
2011年9月1日起,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污泥接收、管理和處理處置情況在廠門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會監督,公示內容為污泥來源、處理處置工藝、處理處置能力、污染控制措施、最終產物去向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
□掌握污泥去向
■杜絕違規轉移
在此次制定的“方案”中,江蘇省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發揮熱電廠、水泥廠、垃圾焚燒發電廠等設施的處置能力,推進污泥規范化處置設施建設。2012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并運行與當地污泥產生量和泥質相適應的污泥規范化處置設施。
各地轄區內污水處理廠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供污泥泥質、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理、處置等有關資料,以此為基礎建立污泥專項檔案并及時更新,掌握污泥去向。要做好對申報登記資料的審核工作,審核發現污泥去向不明或者處理處置方式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應要求污水處理廠及時整改,對于發現的污染和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跟蹤監管,防患于未然。
污泥跨省轄市轉移處置的,需填寫轉移備案表,并經產生地和接受地省轄市環保局同意后報省環保廳備案,方可轉移;省轄市內跨縣(市)轉移處置的,也需填寫轉移備案表,并經產生地和接受地縣(市)環保局同意后報省轄市環保局備案,方可轉移。
污泥跨縣(市)、省轄市轉移處置的,將執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并由污水處理廠按季度向所在地的省轄市環境局報送轉移聯單匯總信息。
“方案”還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將對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作為環保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現場監督檢查頻次每年不得少于4次,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