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首次立法保護城市水生態。
該《條例》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取土、挖砂、采石、探礦、淘金、進行爆破作業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侵占或毀壞水生態監測設施設備的,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種植高稈作物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取水、排污或在監測斷面、過河設備上空架設高壓線路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停靠船只,設置阻水障礙物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放養家禽或家畜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或使用水生態監測設施設備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水生態監測包括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監測;魚類、底棲動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監測;水體理化指標的水質監測。市和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生態監測規劃,在需要進行監測的水庫、江河、湖泊等水域,組織設立監測斷面,應根據水生態監測和評價指標體系,編制年度水生態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