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渤海19—3油田溢油,為什么最高罰款只能20萬元?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代表說,為應對層出不窮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新問題、新狀況,國務院已將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列入今年修訂計劃。
據介紹,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82年出臺、1999年修訂并實施至今,但目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呈現區域性、系統性、長期性的特征,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劉賜貴舉例說,現行法律法規多以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作為調整對象,而規范和約束政府具體的決策和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非常有限;現行法律法規側重于工業污染防治,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面源污染、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多方面規定較為薄弱;在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也大多不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