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敬波 杜佳蓉
現行《環境保護法》與環保單行法及其他法律之間,存在有關條款不銜接、不適應等問題,對地方立法和行政執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此次環保法修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銜接好與行政法律關系,賦予適度環境強制執法權
《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強制法》已全部制定出臺,對推動環境執法將發揮一定作用。但是,相對于環境執法而言,《行政強制法》是普通法,為環境執法提供執法依據不可能做到“量體裁衣”般適當。
如《行政強制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此條款看似授予“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環保部門可以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但是,在此條款之前的《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將前者規定的行政強制權力刪除了。
上述彈性條款均需要以《環境保護法》來明確強制執行的范圍、方式和程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在賦予強制執法權方面首開先河,其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賦予環保部門適度的強制拆除權。
二、銜接好與民事法律關系,切實保護公民環境權益
目前,《民法》、《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及環境法律、法規等是解決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不同法律規定不完善、不統一、不具體,導致各地執法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環境侵權受害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足夠保障及維權難現象普遍存在。
筆者認為,修改環保法時應注意完善以下各方面:一是完善環境侵權訴訟主體,如規定自然人、國家和團體、法人等均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二是完善環境侵權救助途徑,如調解、仲裁、民事訴訟、公益訴訟、刑事訴訟、環境信訪、社會團體和律師的援助救濟等;三是完善承擔環境侵權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四是完善環境侵權責任歸則原則,并設立環境責任保險、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社會團體和律師的援助救濟等制度;五是完善環境侵權責任賠償標準和范圍;六是完善適合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特殊裁判方式,如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先行裁定停止生產、停止建設、先行賠付、封存場所及樣品、限期消除污染、現場勘驗等措施。
三、銜接好與刑事法律關系,強化環境刑事責任追究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實行,將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門檻。但是,“嚴重污染環境”的具體標準有待《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
同時,《環境保護法》應明確環境污染造成財產損失的范圍,消化吸收《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意見》的合理成分,將財產損失的范圍擴大至對環境破壞后的修復費用等,發揮懲罰環境犯罪的目的和功效。
杜敬波 河北省晉州市環保局
杜佳蓉 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