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19日從自治區環保廳獲悉,自治區黨委、政府近日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環境保護過錯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廣西將實行環境保護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5種方式問責。
那么,黨政領導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擔環保過錯責任呢?據介紹,《辦法》明確,黨政領導干部在決策、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應急處置工作中,導致較大以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事故)發生的,即被問責。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較大以上輻射事故發生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
另外,企事業單位在從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導致較大以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事故)發生的,將對企事業單位中由黨政機關任命的領導人員問責。包括發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事件(事故)后,隱瞞不報、拖延遲報、謊報的;故意破壞本單位污染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等行為,都將被問責。此外,生產、銷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企事業單位因管理不力,導致較大以上輻射事故發生的,也將對企事業單位中由黨政機關任命的領導人員問責。
按照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辦法》明確,因履行職責不當導致較大以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事故)發生的,屬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屬地黨委、政府分管領導以及相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是主要責任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相關工作部門分管領導、內設機構負責人,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
據介紹,在對領導干部問責時,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應當給予辭退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