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部濕地保護的專門性法規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從12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這部共有47條的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名錄、保護方式、管理措施、法律責任六大部分,將濕地保護全面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著重于解決經濟社會發展與濕地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浙江省林業廳森林資源處趙岳平副處長告訴記者,《條例》的最大亮點,是將成立由省林業、海洋與漁業、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農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旅游等多個有關部門組成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委員會”,專門負責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則由省林業廳承擔。“這樣的編制,在全國范圍內都還沒有先例。如此多的部門同時參與,體現了突出濕地保護重點管理與動態管理并重的特色。在決定重大問題時,能充分聽取意見,作出最優決策。”
在以經濟發達著稱的浙江省,很難想象全省有超過十分之一的面積為濕地所覆蓋。此次在《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第一次將設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明確為保護濕地的三種主要方式。“特別是設立濕地保護小區,有效解決了零星、小塊狀分布的重要物種及典型的小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彌補了保護區范圍有限、保護不全的不足。”
看似與經濟發展并不相關的濕地資源,在招商引資中,作為“生態名片”,如今已成為了一大優勢。杭州灣新區投資合作局局長蔡世杰告訴記者,去年成功晉升為國家濕地公園的杭州灣濕地已經成為了整個杭州灣新區的 “生態名片”。“新區將43.5平方公里的杭州灣濕地納入整體保護性開發,這里的生態優勢,早已成為我們招商引資的重要競爭力。一批大項目、高端產業之所以選擇落戶新區,看中的除了區位條件、發展空間的優勢外,優越的生態環境也是重要因素。”
雖然成效顯著,但展望未來,浙江省林業廳總工程師藍曉光卻仍有擔心:“眼下,浙江的一些濕地還存在水質污染、外來物種入侵和過度索取資源等問題。”藍曉光認為,《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的頒布施行,將為新形勢下濕地保護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對于危害濕地的活動,《條例》明確了處罰標準。在濕地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者觀賞旅游活動,已影響濕地生態功能,或對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20000元。這樣的力度也是近年來最大的。”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另一大突破,是首次提出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趙岳平向記者介紹,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因濕地保護和管理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經費將列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