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昨日,記者獲悉,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宜春市近日出臺了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實施意見,實行水資源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力爭到2015年,宜春市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35.4億立方米以內;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城鎮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強化建立三條“紅線”控制管理
一是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確立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嚴格取水許可審批,控制不合理用水增長,對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縣市區,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二是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全面實施節水“三同時”制度。凡是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項目,審批機關一律不予審批。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實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三是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加強入河排污口管理。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各級政府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
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
將水資源論證作為政府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逐步列入行政服務中心“一單清”內容,實行聯審聯批。未依法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已建成但未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要限期補辦水資源論證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加強相關規劃、工業園區和重大產業布局的水資源論證工作,積極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對原已審批發證但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項目,在換發取水許可證之前要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
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新建、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縣市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并逐步核減排污量。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碼頭等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工程;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