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特殊的案件在延吉市法院開庭。延吉市民崔英勛先生作為原告,將延吉市自來水公司告上法庭。崔先生訴稱,延吉市自來水公司向市民收取的二次加壓費沒有合法依據,請求法院判決自來水公司退還向他收取的90元二次加壓費。
據了解,延吉市自來水公司連續多年向市民每年每戶收取90元二次加壓費,在延吉市民看來這項收費似乎早已成為“合理收費”。怎么會突然有人指出來它沒有合法的收費依據,還被市民告上法庭?這筆費用到底該不該收?帶著眾多市民的疑問,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水費之爭
市民狀告自來水公司
此案中的原告崔英勛先生是延吉市一名普通市民。幾年前,他舉家搬到沈陽,因為孩子到延吉上學,又搬了回來。“回來后延吉自來水公司向我收取二次供水加壓費90元,這很不合理。”崔先生說,2012年11月27日,自來水公司向他收取2012年度二次加壓費,他認為這項收費沒有法律依據。
“打個比方,我一年用5噸水要交90元二次加壓費,別人一年用500噸水也是交90元二次加壓費,這個收費很不合理。”崔先生說,還有不少市民的房屋空著不用,也要交這筆錢。他認為這筆費用應合理打到水價中,“用多少水,就交多少錢這才公平。”
崔先生決定代表大伙討個公道。他找到李成峰律師,將延吉市自來水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延吉市自來水公司退還他90元二次加壓費。
法庭上,被告方延吉市自來水公司(現名延吉市水務實業有限公司)企管部負責人樸成哲代表公司出庭。他向法庭提交了兩份文件。一份是延邊州物價局1997年6月12日下發的延州價函發(1997)3號文件,即《關于調整延吉市二次加壓供水托管費標準的復函》。一份是延吉市政府2001年12月6日下發的延市政發(2001)57號文件,即《延吉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份文件上寫著:“新調整的托管費標準為:居民住宅用戶,由每年、每戶36元調整為90元。非住宅(含企事業單位)用戶由每年、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積)0.6元調整到1.3元。調整后的托管費(含設備折舊、維修、轄區內管線維修等各種費用)標準為最高限價,不得突破。”
第二份文件的第十五條上寫著:“延吉市城市供水范圍內的樓房均收取二次供水運行費,其標準按州物價局下發的延州價函發(1997)3號文件中的規定執行。”
被告方稱,“通過這兩份文件,證明延吉市自來水公司是按物價部門審批標準進行收費的。”
費用去向
說法不一家家有委屈
然而,原告質證的焦點也正是延州價函發(1997)3號文件。
“請注意,這份文件的名稱寫的是二次加壓供水托管費,并非是現在他們收的二次供水加壓費。”原告代理律師李成峰說,延州價函發(1997)3號文件出臺前,延吉市供水由各小區的開發商自行負責,由于管理不善,泵站水箱的衛生條件和正常運轉無法保障,還陸續出現一些小區棄管的情況。為此,延吉市自來水公司接管了這些泵站,負責供水,但泵站的產權還是歸原開發商,自來水公司成為托管部門。這份文件就是在當時下發的,文件第二條寫著“二次加強供水托管費由產權單位承擔。”
后來,原來由開發商供水的泵站陸續被自來水公司接管,延吉市自來水公司自行建設了大型泵站,大部分泵站產權也都是自來水公司的,在此情況下,已經不存在“托管”的情況,再按原文件收取托管費已不合理。延吉市政府2001年下發的57號文件中所指的也是托管費,并不是可以向用戶收取的二次加壓費。
“你們收取二次加壓費用途?”主審法官當庭詢問。被告方答,現在城市樓房越來越多,這筆費用主要用于全市各樓房的二次加壓泵站的運行費,包括電費、人工費、維修費等。庭審后,記者來到延吉市自來水公司采訪,卻得到了與法庭上相反的說法。公司副總經理李永存稱,實際上他們收取的二次加壓費就是供水運行費。“我們也覺得這個收費有點不合理,應打在水價里。也曾多次申請,但價管部門一直沒有批準。”李永存說,他們一年供水的電費就達700萬元,材料費10萬元,人工費也要100萬元,還有大量的管道維修資金。而延吉市的水價一直是1.6元/噸,這個標準已經執行了15年,不收取二次加壓費,企業根本無法維持正常運行。
咋給解決
各項費用打入水價中
隨后,記者又來到延吉市自來水公司二次加壓管理中心。該中心主任金錦城帶著記者來到中心所在地下的西三街加壓站。這里的泵站全部是電子設備監控,實時監測全市各個加壓站運行情況。
金錦城說,全市二次加壓用戶預計有21萬戶,由于水價15年沒有調整,這21萬戶又有一部分收不上來錢,加上每年一些施工造成的供水管道損壞和供水流失,他們企業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金錦城表示,如果把各項費用經過測算打入水價中,合理提高水價,不僅取消了這項“名不正言不順”的收費,還可能扭轉企業虧損的局面。
既然自來水公司承認收費不合理,希望能將運行費用打入水價中,為何物價部門沒有批準?或者說,自來水公司的托管時代早已結束,時至今日還要以托管費名目來收取運行費,物價部門的文件為何這么長時間沒有調整?
記者來到延邊州物價局。延邊州物價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解釋稱,延州價函發(1997)3號文件作為自來水公司當前收取二次加壓費的依據確實有些不合理,文件作為當今收費依據存在滯后的情況,但因他們早已將調價權力下放到延吉市物價局,所以關于此事的解釋和調價應由延吉市物價部門負責。
收入比較
延吉市水費
標準較低
記者又來到延吉市物價局。該局價管科科長金香星說,延吉市自來水公司確實曾經多次向他們提出提高水價,他們部門也曾經做過成本測算和監審。2008年,省里規定可以調整水價,但當時的市領導擔心用水漲價會影響百姓生活,所以水價遲遲沒有上調。
在政府沒有定價前,他們只按照州物價局原有的文件執行收費。他們在答復百姓提出的疑問時,也是依照延州價函發(1997)3號文件來進行解釋的,如果百姓認為依據這個文件收費不合理,那么也應由州物價局先廢止這個文件,延吉市物價局才能出臺新的收費標準。
記者了解到,關于自來水收費,國內尚無統一收費標準,全省各地自來水收費形式和標準也都不盡相同。
例如,延邊地區各縣市對比,其它部分縣市水價已經上調,汪清縣收費為2.8元/噸,安圖縣為3.2元/噸。這些地方均不收二次加壓費。相比之下,延吉市1.6元/噸的水費最少。延吉市物價部門稱,延吉調整水價確實已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