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本網記者 練仁福 實習生 江志偉)昨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孫春蘭委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美香主持會議。省人大常委 會副主任袁錦貴、鄭道溪、莊先、馬潞生、張廣敏和其他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省政府副省長倪岳峰,省法院院長馬新嵐,省檢察院檢察長倪英達列席會議。
不達標水電項目應改進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昨日提交一審。
省環保廳負責人表示,福建水資源總量豐富,水環境保護成為我省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我省工業污染物排放日趨復雜,農業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比重上升,水環境質量和生態安全問題不容樂觀。
草案提出,禁止在流域內新建水電項目,流域內已建成的水電項目在運行過程中,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并根 據評價結論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流域干 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圍內開采礦產。
一審前,省人大常委會環城委對草案進行了初審,并擬定了草案建議修改稿。建議修改稿明確,流域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 以及地下水分水線所包圍的集水區域。我省境內有閩江、九龍江、敖江、晉江、汀江、龍江、漳江、木蘭溪、萩蘆溪、交溪、霍童溪、東溪12條水系,其流域面積 在500平方公里以上。
建議修改稿還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流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數量和排污情況,并在每個季度通過轄區內主要媒體曝光污染企業,及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信息和重大污染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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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應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昨日會議還聽取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負責人表示,今年下半年我省市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已陸續展開,將產生新的市縣鄉人大代表8萬名,及時對舊法進行修正十分必要。
該負責人表示,本次修改將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如規定“執行代表職務與原生產和工作時間沖突時,應優先執行代表職務”。修改也進一步細 化人大代表履職規范,如規定,代表閉會期間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的特點,代表與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選民保持聯系,聽取、反映原選 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此外還通過修改相關規定,加強了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明確代表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回答詢問、報告履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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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障飲用水源安全 水源區堆放污染物擬最高罰十萬元
本報訊(記者 夏菁)我省正力圖從立法上保障飲用水源安全。昨日,記者從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悉,《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提交會議進行一審。
《草案》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主要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圍內,禁止開采礦產,禁止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林木間伐以外的砍伐,禁止種植引起林地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
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責令拆除或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