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賠償制度。《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和歐美不同,中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另外民事訴訟法也有一些和環境污染賠償制度相關的一些具體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基本納入各相關法律中,初步形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體系。民事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單行法等有關法律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作了不同層次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仍需要完善。
目前我國大多數環境糾紛都是通過行政調解處理解決,但行政調解欠缺具體化的操作規程。對諸如調解機構的組成、辦案程序、執法權限、資金處理期限等都缺乏規范,很不完善。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知情權和請求鑒定權尚屬空白。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去年接受采訪時曾表示,此類污染事件一再發生,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沒有像美國對待BP公司一樣,追究它的責任。政府有責任推動這一賠償制度。
王燦發表示,現在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已有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應當排除損害,消除污染,賠償損失。而且還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比如國家海洋局來代表政府對污染破壞者進行索賠。但還缺少對損害標準的認定。“國家海洋局正在制定這方面的評估標準和辦法,如果能夠出臺,就可以為這種海洋污染的索賠提供根據。”王燦發說。
在5月11日舉行的“警示與思考——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周年祭討論會”上,前國家環保局副局長張坤民說道: 目前環保部(前環保局)履行的是督促治理整改的權力,而沒有其他部位監督生產、勒令停工的權力。大家對于環保部門的愿望是好的,但是我們沒有辦法落實。
張坤民曾經到日本爆發水俁病的地方考察過,也得到了一個啟發,對污染的企業要建立賠償制度。引起水疫病那個企業最后賠得傾家蕩產,地方政府幫他發債券,維持生產還要賠,只有賠了以后才能別的企業不敢再污染。我們現在有些企業排污收費罰款都是幾十萬或者幾萬就完善了。他的損失可不是這一點。所以無所畏懼,還別說個別還有后臺。這是我們國家環境搞不好的原因。所以我一再跟一些法律專家提,我們需要建立中國的賠償法、環境污染賠償,就是要賠到他傾家蕩產。
在BP漏油事故一周年的時間點上,希望國家能夠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讓企業為紫金礦業污染、大連漏油這樣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