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2010年泰興市“7·3”長江污泥傾倒事件的5名肇事者進行了判決(中國環境報曾于2010年10月11日對此案進行報道)。
2010年6月下旬的一天,岳某受他人指使,與楊某合謀,由楊某于晚間在長江泰興段隱蔽的地方用浮吊將污泥直接傾倒在長江中。從2010年6月29日~7月2日,他們先后用8條船裝載約2700噸污泥運至泰興,楊某按約定用浮吊躲在附近的大船后面直接將污泥傾倒在長江內。同年7月3日,他們被泰興市環保局當場抓獲。其中,盧某、崔某等人船上所運的污泥是陸某受他人之托,從蘇南某市污水處理廠運來的。
這些人員的行為造成長江污泥傾倒現場水質嚴重超標,長江泰興市濱江鎮段團結河水域水質污染,并引發了濱江鎮過船村的大量水稻受災、受損。
泰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件進行了審理,認定這一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岳某等5人的行為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分別處5000元~3萬元罰金。
鑒于各當事人均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愿意賠償損失并繳納財產刑保證金,法院對岳某等5人分別做出了緩刑3~5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