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市民意見
本報訊(記者/南小渭)昨日起到9月8日,市政府法制局就《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向市民征求意見。
根據修訂稿,全市轄區范圍內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要征收污水處理費。
但是,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而直接排入海洋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由市環保局出具意見,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后,可免征污水處理費。
費用減免要先征后退
修訂稿提出,對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的企業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生活用水除外),仍然給予三年減半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優惠政策,期滿后全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對消防救火性質的用水,免征污水處理費。對五保戶、低保對象,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民政局出具有效證明可免征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減免實行先征后退制度(消防、五保戶和低保對象用水除外),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備污水處理設施企業不予減免污水處理費:沒有申辦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過期,或者沒有按規定安裝環保在線監控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的;沒有足額繳交污水處理費的;自備水源企業沒有申辦取水許可證,或者沒有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和實時在線監控系統,或欠繳水資源費的。
修訂稿還規定,污水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局審核并進行價格聽證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組成部分,征收污水處理費應與調整水價統籌考慮。
代收費不得提取管理費
修訂稿規定,污水處理費須嚴格按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對虧損嚴重的企業,經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批準后可以緩繳,但不得免繳。同時,征收污水處理費后,凡在排水環節征收的各種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各級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污的除外)。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等,嚴禁截留、挪用。污水處理廠(不含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的企業)的運營費用按市、鎮(街)5∶5比例負擔,并由市財政優先在各鎮(街)征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中統一支付,余額部分按分成比例每月返回鎮(街)財政,不足部分由市、鎮(街)財政按支付比例補足。
修訂稿還規定,代收單位在收取污水處理費過程中,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代收單位在代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局核撥。對欠繳污水處理費的用戶,每日按欠繳總額的0.5%加收滯納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