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乃生命之源。留住萬庫清水,保護生命之源,吉安未曾懈怠。昨日,記者從吉安市水利局采訪獲悉,10月1日起,《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據悉,這也是我省首部地方性水庫水質保護實體法規。
每一部良法的出臺,背后都凝聚著立法者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劃工作安排,吉安市水利局從2017年2月起到當年4月底,負責牽頭對《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進行起草工作。從成立起草調研組到開展內部調研再到遠赴廣東等地學習調研,從草擬初稿到征求意見再到反復論證修改,經過2個多月的努力,《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基本起草完成。今年5月31日,該條例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至此,吉安的“萬庫清水”開啟了法律保護的征程。
作為一部專門性地方性法規,整部條例框架完整,邏輯嚴密,具有較強的吉安特色。在內容上,《條例》既回應了突出問題,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將市民反映強烈,對水庫水質污染影響較大的畜禽養殖污染、網箱養魚、違法捕撈、企業排污、農業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突出問題予以規范,又規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對破壞水庫水質的違法行為處罰更嚴,規定了“按日計罰”的嚴厲措施。據了解,《條例》共六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保護區范圍劃定、水質保護與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定,在水庫水域毒魚、電魚、炸魚,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條例》對水庫周邊的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水的問題也進行相關規定。按規定,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向水庫水體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相信,隨著《條例》的正式實施,我市水庫水質保護會更加有力、更加規范,萬庫清水匯入贛江,必將讓美麗贛江、美麗吉安更加璀璨奪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