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閉幕,通過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記者獲悉,淮河流域上下游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實現水質聯合監測,信息共享。
實行重點物排放總量控制
“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淮河流域水資源,應當統籌規劃,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和生態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水體的水質。”
條例要求,淮河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新建項目應避開飲用水水源地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此外,條例還特別要求新建項目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避開飲用水水源地和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區;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進設備和先進工藝;改建、擴建項目和技改項目應當把水污染治理納入項目內容。
工程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上下游應建立聯防聯控機制
條例明確,在淮河流域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季節,應當加強水質、水量的動態監測。其監測任務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承擔。
淮河流域上下游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協同做好跨界水體污染防治、水閘防污調控、水質聯合監測、信息共享、聯動執法和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提高水環境質量,保障水環境安全。
淮河流域發生水污染糾紛,屬本省跨地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涉及外省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