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我國海洋污染形勢嚴峻,一些地方陸源污染超標排放仍突出。由于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低于陸地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少沿海地區“排海工程”浩大。新一輪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時隔20年后再度拉開大幕,部分流域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試點也將開啟。在專家和業內人士看來,在此過程中,須盡快調整海洋污水排放標準,才能讓海洋治污取得更大實效。
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低
誘發“排海工程”
“目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整體形勢依然嚴峻,仍然處于污染排放和環境風險的高峰期、生態退化和災害頻發的疊加期。”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司長柯昶近日表示。
《2017年海洋環境質量公報》顯示,我國海洋漂浮大塊及特大塊垃圾約為每平方公里20個,中塊和小塊漂浮垃圾約為每平方公里2845個,海灘垃圾為每平方公里5.2123萬個。“我國海洋垃圾污染水平在國際上處于中游。”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副主任王菊英坦言。
不僅如此,部分沿海旅游景點、部分河流入海口、靠海垃圾填埋場仍可見到垃圾成堆的景象。“漂浮于海面的垃圾會遮蔽陽光進而阻礙光合作用,造成水體缺氧和水質惡化,并導致魚類及其他海洋生物死亡。”有業內人士指出。
“海洋污染的形勢比陸地嚴峻得多。海洋的問題,表面上在海洋,根子在陸地。海洋污染的主要來源是陸地,陸地的污染物入海總量太大,超過了海洋的承載能力。”寧波大學校長沈滿洪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說。
非法和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仍多。來自生態環境部的信息顯示,2017年,全國沿海省份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對入海排污口進行了全面清查。根據調查和清查結果以及入海排污口登記信息,全國沿海地區污水海洋處置工程的污(廢)水離岸排污口共有89個。離岸排污口數量最多的是浙江省,共有24個。
“不少沿海地區都在實施‘排海工程’,污染物排放地從陸地的河流、湖泊改為海洋,而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標準低于陸地污染物的排放標準。”沈滿洪說,這一行為的實質是污染物排放的轉移,建議根據經濟發展階段和海洋環境保護要求逐步取締“排海工程”。
生態環境部日前也已表示,在陸源監管方面,將盡快出臺《入海排污口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強化入海排污口事中事后監管。
控制排海總量
成新一輪海洋治污重點
新一輪海洋治污大幕已經開啟,實施入海排污口動態監管、控制污染物排海總量都被提上日程。
今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強調,推進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率先在渤海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強化陸海污染聯防聯控,加強入海河流治理與監管。
全國人大常委會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組繼1998年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展執法檢查20年后,近日已經啟動新一輪執法檢查。檢查重點包括入海排污口設置與管理、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實情況;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和海洋生態保護基本情況,防治陸源污染物、傾倒廢棄物和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基本情況等。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了《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提出,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大幅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明顯減少入海河流劣Ⅴ類水體;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完成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等。還將開展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試點。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島市開展總量控制制度試點。
不少沿海省份也紛紛出爐海洋污水治理路線圖。比如,廣東省印發《廣東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八方面重點工作,包括控制陸源污染排放、加強海上污染源控制等。天津市也提出,將實施入海排污口動態監管,嚴格入海排污口排放標準,加快實施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行動等。
加強頂層設計
調整海洋污水排放標準
在業內人士看來,根治大量污染物排放入海,需要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和系統性工作機制。特別是海洋污水排放標準亟待調整。
以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為例,近年來,隨著海洋處置污水負荷的增加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大部分發達國家已提高排放控制要求,一般采用污水經二級處理后再離岸排放,而不是像工程設置之初對污水采用一級處理后再排海。不少海洋專家表示,我國《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寬松的排放控制水平已與現狀不相適應,亟須加快調整。
首先,我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有待逐步完善,具有以重點行業污染源為適用對象的行業型排放標準以及執行具有“兜底”作用的通用型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但目前采用的標準未明確適用的具體行業,適用范圍模糊,屬于通用型排放標準,無法與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完全兼容。
此外,排放控制水平偏低,不利于保護環境和公平競爭。標準排放限值較為寬松,只需對污水進行簡單的一級或一級半處理即可達標,不利于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環境質量、淘汰落后產能。造成企業間排放控制要求寬嚴設置失當,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排放控制要求反而低于內陸欠發達地區,不利于公平分擔治污責任。形成了“以海為壑”、鼓勵向海洋排污的不良導向,且離岸排污可能造成高級別的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污染,造成優良水質比例下降。
再者,由于近岸海域自然條件制約,我國大部分海域的水交換能力不高,稀釋擴散能力較弱。對涉海污染源應執行更為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今年2月,生態環境部印發了《利用海洋處置工程排污適用排放標準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和說明。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也明確,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提出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但是具體辦法至今未出臺。不少業內人士呼吁盡快出臺具體辦法。“要明確沿海地方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為地方依法開展海洋生態保護提供有力指導,以促進沿海地方提升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成效。”有地方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關鍵是要根據海洋的承載能力,減少入海污染物的排放量,只要海洋環境質量沒有達到預先設定的目標,那就意味著排放總量太大,應該繼續減少。”沈滿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