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臨沂市獲得大氣污染防治資金5914萬元和水污染防治資金2028萬元,2019年1月2日至1月9日期間公示分配方案。
據了解,資金分配辦法根據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下達2018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和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魯財建指〔2018〕158號)文件要求,結合項目實施情況確定。
其中,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以2018年淘汰燃煤鍋爐噸數、工業爐窯改造任務量和1-11月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情況為因素分配,水污染防治資金因上級文件要求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納入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建設,并綜合考慮前期資金安排和實際情況,支持郯城縣沭河郯城段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和蘭陵縣柞城河濕地建設工程兩個項目,并以2018年度水環境質量情況(1-10月)、"水十條"考核的斷面數量、污染防治必要程度、環保項目投資、前期預算執行及項目進度為因素分配。
根據分配表,2018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合計5914萬元。其中,蘭山區1123萬元,羅莊區823萬元,河東區238萬元,高新區483萬元,經濟區102萬元,臨港區254萬元,郯城縣140萬元,蘭陵縣282萬元,沂水縣390萬元,沂南縣322萬元,平邑縣704萬元,費縣112萬元,蒙陰縣211萬元,莒南縣239萬元,臨沭縣491萬元。
國家補助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總計2028萬元。其中,郯城縣沭河郯城段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擬分配1028萬元,蘭陵縣柞城河濕地建設工程擬分配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