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除部分免稅情景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從要求上看,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相應的稅額標準繳稅。取水許可證是依法征稅的前提和依據,因此需要水利部門進一步核實取用水用途、取用水量等相關信息,強化取水許可管理。
《辦法》規定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征收水資源稅。從要求上看,水利部門要負責核定納稅人的實際取用水量,成為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征稅的依據。水量核定準確性將直接影響水資源稅款的應征盡征,因此要求水利部門從嚴核定取用水量。
《辦法》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從要求上看,水利部門需要做好水資源基礎信息共享工作,與稅務部門稅收征管平臺有效對接,為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提供必要的基礎信息。
《辦法》規定開征水資源稅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將降為零。稅改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試點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從要求上看,水資源稅改革后,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的原有水資源費經費渠道被取消,試點地區也不再向中央繳納分成水資源費,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保障,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需要地方統籌做好安排。
按照上述要求,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職盡責,積極做好水資源稅改革工作。試點地區水資源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變化,如試點地區取水許可證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取用水計量設施逐步健全,用水結構有所優化,節水成效逐步顯現。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如水資源管理能力與水資源稅改革任務要求有差距、部分政策未落實到位,給水資源管理工作帶來一定影響。
(一)取水許可用途分類與稅額標準分類不匹配
取水許可征登記表中的取用水用途分類不夠細致,與部分地區水資源稅額標準的分類無法對應,不利于水資源的精細化管理,也給水資源稅征管帶來一定難度。如北京市各自備井單位取水許可證標明了取用水的用途,但難以與水資源稅實施辦法中的居民、非居民、特種行業等分類相對應。四川省在稅源核實過程中,發現納稅申報戶與取水權人不一致情況,增加了采集稅源信息的難度,易導致稅源漏征漏管。
(二)基層水資源管理人員隊伍與稅改任務不匹配
現行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較復雜,核定水量時需要對不同取用水戶進行細致區分,水量核定任務重,與當前基層水資源管理人員隊伍不匹配。如河北省現行稅額標準區分用水類別、區分行業、區分超采區、區分管網內外、區分市縣等共5級52個稅額標準,稅額標準級次多、設置復雜,水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核定每個分類用途下的取用水量,工作量大。調研中,天津市相關部門反映在現行稅額標準下,以當前的基層水資源管理人員力量,難以針對類型多樣的取用水水量進行精細化核定,水量核定不準確導致納稅人漏繳,增加了水資源管理部門行政風險。
(三)水資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水資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與稅務部門征稅系統信息共享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水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存在短板。一是在全國層面尚缺乏相關標準規范,未建成統一的水資源稅征管信息平臺,地方各自開發的水資源稅征管系統規范性不足,不利于在全國推開。二是已有信息系統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時、取用水信息不完善等問題,管理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
(四)水資源費征管人員及相關經費保障落實不到位
水資源稅改革后,水資源費標準為零,水資源稅全額納入地方財政,不再作為水資源專項工作經費,水資源管理經費受到一定影響。相關規定明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但據了解,部分基層水利部門相關經費保障仍落實不到位,尤其是對承擔了大量工作的基層水利自收自支人員。
三、對策建議
2018年1月2日上午,陜西省首張水資源稅稅票在西安市地稅局曲江新區分局開出。
(一)進一步加強取水許可管理
按照水資源稅標準分類繳納的實際需求,對原有取水許可證表的城鎮生活取水、工業取水、農業取水、發電取水、其他取水等用途進一步細化。進一步核查現有取水許可持證人與納稅人不匹配問題,在確定水資源稅納稅人的基礎上,逐一核發放取水許可證。對于一人多證或一證多人等情況要加強核實與檢查,確保取水許可證與納稅人一致。
(二)切實加強基層水資源管理隊伍建設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地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考慮水資源管理人員力量、工作任務和地區經濟水平等因素,利用國家機構改革契機,爭取進一步加強基層水資源管理隊伍。對納入財政保障的水資源管理人員,做好財政保障;對編外自收自支人員要妥善安置,可借機構改革契機,推進自收自支單位“事轉企”改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委托開展水資源管理工作。
(三)進一步提高水資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進一步完善國家層面的水資源信息管理平臺,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用水信息、水資源費、水資源稅、水權交易等各類水資源有償使用相關信息全部納入水資源信息管理平臺,統一監督、統一管理、統一調配,實現信息管理標準化、規范化。積極同稅務部門溝通協調,實現管理平臺內數據格式、信息分類與稅務部門管理系統有效對接。
(四)厘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納稅人申報、稅務部門征稅等工作銜接。針對水量核定任務重、有風險等問題,要同稅務部門積極協調,厘清各自責任邊界,完善責任體系。進一步優化水量核定的方式方法,采取對納稅人月度或季度認可、年度核定或抽檢等方式核定水量,調整核定頻次,緩解人員與任務不匹配的矛盾。
(五)積極做好水資源管理基礎工作
水資源稅改革是中央一項重要決策部署,從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未來一段時期內將在全國推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尤其在尚未實施水資源稅改革省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謀劃,全面摸清取用水戶、取水許可、計量設施、農業生產用水、相關定額限額等基礎信息,認真對待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面臨問題,積極研究制定相關措施,為進一步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