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分9章,共67條,包括水污染防治的規劃和標準、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流域特別規定、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風險防范與事故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章節。
建立五級河長湖長體系,實現監管無死角
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水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是建立健全廣東省生態環境法治體系的需要。
“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大氣、固廢、土壤等生態環境各要素的專門立法已于去年11月修訂或通過,從立法體系上看,尚缺少水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
該負責人說,目前廣東省水環境質量仍不容樂觀,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省適用、專門規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
目前,還存在地方政府及部門和企業的法定責任落實有待加強、河長制落實不夠到位等問題。
對此,《條例》草案明確政府及其部門的水污染防治職責和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省、市、縣、鎮、村五級河長湖長體系,并明確各級河長湖長水環境監管的職責。全面壓實責任,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實現監管無死角。
現階段,廣東還存在企業偷排和超排問題未有效遏制、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歷史欠賬多、農業農村污染防治仍然薄弱等問題。
對此,《條例》草案強化了城鎮污水廠網科學規劃、同步建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監管,有針對性地提出工業、城鎮、農業農村、船舶等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形成突出重點與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機制。
異地引水工程,應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針對目前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管存在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異地引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要求,全方位強化飲用水源保護。
《條例》草案規定,跨地級以上市建設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異地引水工程,應當在取水口和非完全封閉式飲用水輸水河道或者渠道一定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利用碼頭等設施或者船舶直接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利用船舶運輸劇毒化學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通行。
此外,在異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工程安全運行的爆破、打井、采石、陡坡開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動。
禁止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輸水管道上方行駛或者停放車輛以及大量堆放砂石、磚瓦、金屬、木材等物品,禁止在異地引水工程管理范圍內敷設可能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產生侵蝕的管道或者其他構筑物以及種植根系發達、可能損壞輸水管道防腐層的植物。
加強區域水污染防治合作,共同治理水污染
區域協作跨流域治水,也是此次立法的亮點。
目前,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尚未有效建立,《條例》草案增設“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推進省際間的協調合作、強化省內各地區聯防聯控和粵港澳大灣區水污染防治協作,明確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和共有河段水質達標責任,通過加強地市間協作,形成聯動協作機制和水質保護工作合力,保證跨界斷面水質達標。
《條例》草案規定,在省際間區域協作方面,省政府應加強省際間水質保護的協調、合作,共同預防和治理水污染、保護水環境,共同處理跨省突發水環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糾紛;
在省內區域協作方面,省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省內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組織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決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項;
在粵港澳大灣區污染防治協作方面, 省政府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構建粵港澳水污染防治的統籌協調機制,保障珠三角以及港澳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