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環土壤〔2019〕25號)要求,初步摸清全省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加快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調查、保護、控源、修復”的總體思路,堅持摸清底數、夯實基礎,堅持保護水源、確保安全,堅持切斷污染、防控風險,堅持試點修復、循序漸進,加快構建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規范體系,促進地表水、土壤、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實現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初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全省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25.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監控,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年,建立健全全省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國家要求;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監控,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年,力爭全省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
三、重點任務
(一)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
1.建立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銜接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整合建設項目環評要求設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蹤監測井、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開采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監測井、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監測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要求設立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等,加強現有地下水環境監測井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監測數據報送制度,2020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監測、評價技術規范,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
2.建立全省地下水環境信息數據庫。將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重點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定成果等數據納入地下水環境信息數據庫,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發揮數據庫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調查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
3.開展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2025年年底前,在系統梳理、總結現有調查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全省水文地質特征、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土地利用狀況,以及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開展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基本查明全省地下水環境狀況。
4.開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和重點污染源地下水環境調查。2025年年底前,各市基本查清城鎮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地下水環境狀況,基本查清重要的化工企業、加油站、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場等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各市針對存在人為污染且威脅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的,開展詳細調查,評估污染趨勢和健康風險,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控。
(三)保護地下水環境敏感區域。
5.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各市綜合考慮地下水水文地質結構、地下水功能價值、脆弱性、污染狀況、水資源稟賦和行政區劃等因素,劃定地下水保護區、防控區及治理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技術要求》見附件1)。2020年,各市開展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治措施,實施地下水污染源分類監管。
6.加強重要地下水補給區保護。各市依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結果,確定重要地下水補給區。嚴格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加工、化工、焦化、制革、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禁止毀林開荒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建設生態緩沖帶,因地制宜造林種草,恢復林草植被或開展人工濕地建設和生態恢復工程;納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按有關要求管理。
7.加強城鎮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2020年年底前,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整治等工作基本見效。因取水口變更、水文條件變化或技術要求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已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結合當地供水實際,在詳細調查污染源分布、補徑排特征和水文地質條件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對地質原因造成水源水質超標的,供水單位應采取深度凈化、調整供水水源結構等有效措施,確保供水水質達標。
8.強化農村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2020年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噸以上的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調查評估工作,規范設立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或宣傳牌。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噸以上的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為重點,對可能影響農村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的風險源進行排查。督促指導縣級以上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監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狀況,結合本地水質本底狀況,確定監測項目并組織實施。對水質不達標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換、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確保農村供水安全。
(四)控制地下水污染源。
9.防治工業污染。優化工業企業選址與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對地埋式管線和罐體、廢水廢渣貯存池(場)、尾礦庫、堆場等易滲漏造成地下水污染或泄漏后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的區域,以及位于重要地下水補給區的工業污染源,嚴格按照技術規范和要求建設防滲設施,確定防滲層滲透系數、厚度和材質;定期開展滲漏檢測,重點檢查管道減薄或開裂情況,以及防滲層滲漏情況,防范腐蝕、泄漏和下滲。對生產廠區地面等地下水污染或泄漏后可及時發現和處理的區域,做好地面硬化,必要時建設抗腐蝕的防滲層;杜絕跑冒滴漏,做好地面保潔;地面設計應坡向排水口或排水溝,定期檢查地面防滲是否破損。強化水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采取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控制污水影響范圍,防止污染擴散到未防滲區域。加快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雙層罐更新或防滲池設置(《加油站防滲改造核查要求》見附件2)。2020年年底前,各市對高風險的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等區域開展必要的防滲處理。
10.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農藥利用率,強化高毒、高殘農藥源頭監管。在地下水“三氮”超標地區、國家糧食主產區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積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較2014年減少1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
避免在土壤滲透性強、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頭區進行再生水灌溉。統籌規劃農業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處理廠再生水的,再生水應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且不低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一級A排放標準和地方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要求。
11.強化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管理。加快城鎮污水管網更新改造,完善管網收集系統,建立污水管網滲漏排查機制,減少管網滲漏。規范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和遺撒污泥,處理處置應當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HJ 2038)、《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等有關要求,防范污泥污染地下水。2020年年底前,各市對垃圾填埋場開展必要的防滲處理。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嚴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等要求設置防滲層,建設雨污分流系統和垃圾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監督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開展穩定性評估并長期監測地下水水質。
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場防滲,2020年年底前,各市對危險廢物處置場等區域開展必要的防滲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應嚴格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危險廢物填埋場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規定的滲透系數、厚度設置防滲層。處置、填埋場周邊應設置導流渠,防止雨水徑流進入場內,避免滲濾液量增加和滑坡。危險廢物填埋場選址所在區域的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米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
12.實施報廢井回填。2019年,開展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排查登記。2020年,推進封井回填工作。礦井、鉆井、取水井因報廢、未建成或完成勘探、試驗任務的,各市要督促工程所有權人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封井回填。對已經造成地下水串層污染的,各市要督促工程所有權人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
(五)修復地下水污染。
13.開展地下水污染場地修復(風險管控)試點。各市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建立對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風險管控)試點。污染場地修復(風險管控)應當統籌考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各市要優先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保護環境敏感區域,在試點的基礎上,有序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風險管控)工作。
在開展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的基礎上,擇優推薦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點名單,并提交《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點工作方案》。各市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對防滲改造,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以及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項目分別篩選申報。
14.開展試點評估。配合生態環境部適時對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點所在市政府實施評估。評估包括自評估、實地檢查、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安排的參考依據,對評估優秀的試點項目給予通報表揚,對評估不合格的試點項目限期整改。整改期結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完善地下水工作推進機制。將地下水污染防治納入全省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定期分析和研究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嚴格執行調度、通報和督導制度,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明確年度工作計劃,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法規規章。在對全省地下水污染狀況、存在問題等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修訂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逐步完善地下水環境經濟政策。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標準規范體系,適時研究制定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滲、地下水修復(風險管控)相關技術導則、指南等地方標準。
(三)加強環境監管。把地下水污染防治作為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重點檢查地下水污染重點監管企業的達標排放和防滲設施情況、地下水環境監測情況等,嚴厲打擊利用滲井或滲坑排放污水、隨意傾倒固體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一旦發現地下水污染或地下水污染加重的,立即通報當地政府,督促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避免污染擴大。
(四)強化科技支撐。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環境監測、地下水環境風險評估、地下水修復技術、地下水修復材料和設備研發等關鍵性技術研究,積極推動地下水污染環境調查、監測預警技術、污染源治理與重大行業污染修復重大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著力推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綠色、生態修復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建設,整合科技資源,引導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科研力量加快突破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瓶頸。充分發揮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作用,精準對接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需求,加強地下水前瞻技術追蹤和儲備。
(五)加大資金投入。根據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保障資金投入,積極探索開展生態補償制度和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建立中央支持鼓勵、省市縣級政府支撐、企事業單位承擔、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的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依法合規拓展融資渠道,確保污染防治任務按時完成。各市要統籌資金對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點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六)加強宣傳培訓。綜合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和政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結合六五環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節點宣傳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識。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專業隊伍建設,開展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素質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