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管理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了解到,我區今后對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新建、改建、擴建的高耗水工業項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藥等項目,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取用地下水。
自治區對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各行政區域內年度開采地下水總量不得超出批準的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超采地區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年度開采地下水總量不得超出批準的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標。
自治區對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實行水資源論證分級審批。三項水資源論證報告,由自治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包括工業年取用地下水300萬立方米以上的;農業、生態年取用地下水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自治區政府或者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條例特別規定,未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企業擅自使用自備井的;未按照要求安裝地下水監測設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