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非法排放污水最高可罰50萬元
本報訊 (記者郭宏穎)6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沈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再生水回用內容,強調加強污水資源化,以改善沈陽水資源嚴重匱乏現狀。
修改草案提出,今后,沈陽市生態用水要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各類工程施工降水產生的抽排水,也要優先用于施工現場以及城市景觀水體。同時,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程施工等用水,也都要盡可能使用再生水。
向水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按規定設置規范的排污口,并設立標志。對于私設暗管排放污水,或者稀釋后排放、通過槽車等工具轉移和非法傾倒、利用雨水管排放、未經批準私設排污口等方式排放廢水,一旦被發現,除要限期消除污染,還要罰款2萬—50萬元。
為保護河流,渾河城市段、秀湖、蒲河、沈陽西湖等用水區內,今后均禁止新建和擴建排污口,并禁止行駛無防污設備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以油為燃料的機動船或艇,違者將被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草案還添加了關于污泥處理的內容,提出禁止用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對污泥進行處置,否則處1-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