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哈市水務部門獲悉,1日,《哈爾濱水生態監測條例》正式實施。作為首部規范水生態行業工作的法規,《條例》對水生態監測點的規劃、建設、監測范圍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條例》,哈市和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設立水生態監測站點,及時準確地報送水生態監測資料,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區內取土、挖砂、采石、進行爆破作業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2010年哈市被國家列為全國第十二個水生態系統修復與保護試點城市,為確保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取得實效,改善轄區內水生態健康狀況,哈市水務部門啟動《條例》編制工作。按照《條例》,哈市和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設立的水生態監測站點應具備專用水生態監測站房及附屬設施,同時具有采樣和分析儀器、通信傳輸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檢測內容以水位、流速、泥沙含量、魚類、底棲動物以及水體理化指標為主。相關部門根據年度水生態評價報告調整水功能區,保障生活和生產用水安全?!稐l例》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水利水電工程,需要建設而未配套建設水生態監測系統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侵占或毀壞水生態監測設施設備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停靠船只,設置阻水障礙物的,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放養家禽或家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