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臺《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提出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的排放。該規定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排水口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按規定與有關部門聯網。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監測設備的運行記錄和臺賬管理制度,并保證監測數據和臺賬記錄的真實有效。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應當在1年以上。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后,其實際污水處理負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或者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于實際應收污水量的90%。
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準。排污單位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的,還必須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連續穩定運行。因設施、設備大修、檢修、維護等原因可能導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主管部門,并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恢復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進水水質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準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理,收集證據,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因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