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首次以法規條文形式明確了環境教育定義、原則、對象、實施方式和途徑以及各級、各部門在環境教育中的職責和義務等。
《條例》要求,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的統一要求,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和教學內容,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活動。
根據《條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條例》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環境教育工作,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培訓。
《條例》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環保考核內容,安排對從業人員的環境教育。納入國家和天津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保管理人員、環保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被依法處罰的環境違法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不少于24學時的環境教育培訓。
《條例》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定為天津市環境教育宣傳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