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對濕地實行名錄管理制度,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再審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上述新規。
今年5月底,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時,對濕地保護體制做出原則性規定。全市濕地按照生態功能的重要程度劃分,分為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其中,重要濕地即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引表示,法制委員會認為,分級分類保護名錄管理,是有效的濕地保護方式。依據“分級分類保護”原則和“名錄管理”原則,二審稿將北京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濕地和區縣級濕地;濕地名錄一方面明確濕地名稱、類型、管理機構或者責任單位,另一方面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
此前,一些專家學者屢次呼吁,項目審批應設置濕地保護前置條件,例如占用濕地的項目,沒有立項資格。但一審稿沒采用這一觀點,僅規定,“在建設項目審批中,做好重要濕地的避讓保護工作”。
張引表示,為實現北京濕地面積不減少的目標,必須實行最嚴格的濕地保護制度。據此,二審稿將濕地保護設為前置條件,嚴明所有建設項目一旦占用濕地,規劃行政部門不予批準立項。
此外,二審稿還明確,濕地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