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簡稱總量控制,是將某一區域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之內,以滿足該區域的環境質量要求。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制度。
我國“十一五”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強制性指標均超額完成:二氧化硫減少排放14.29%,化學需氧量減少排放12.45%。在“十二五”期間,增加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四項,污染物減排約束性指標在“十一五”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減排的基礎上,新增了氨氮、氮氧化物兩項指標。同時,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專項規劃中,還要控制重點重金屬、總氮、總磷等污染物排放量。
雖然近年來我國的總量控制制度實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總的來說,我國的總量控制制度目前還存在諸多不足。一是適當的總量控制模式難以確定。從我國現行總量控制制度立法情況來看,主要有兩種總量控制模式:容量總量控制和目標總量控制。前者是指根據一定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并結合該區域的經濟發展規劃,確定該區域在一定時期內污染物允許排放的多少而進行的總量控制制度;后者則是根據某一區域在過去某一時期環境質量狀況下,接受污染物的統計排放量,分配排污單位多少排污指標而進行的總量控制制度。兩種都是總量控制的基本模式,但有本質區別。容量總量控制模式比較能夠符合環境保護的需要,也是比較科學的。但是,由于容量總量控制對相關技術的要求較高,且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真正實施起來難度較大,在我國全面推行不太可能。二是總量控制制度本身需要進一步完善。當前實施總量控制主要是通過行政計劃的方式分解指標進行,總量控制類型單一、水平不高、指標分配方式缺乏效率,總量指標的約束力不強,與現有其他環境保護制度存在不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