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區印發《天津濱海新區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根據《辦法》,新區按照“以獎代補”的方式設立區域污染減排獎勵資金,每年安排5000萬元,對2011-2015年的污染物減排先進項目進行獎勵,獎勵資金與減排量掛鉤,多減排多獎勵,以有效降低濱海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實現新區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明確污染物減排獎勵標準
《辦法》明確了對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減排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量的獎勵標準。對新建污水處理廠、原有污水處理廠設施改造、管網建設和中水回用等項目新形成的化學需氧量削減量,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減量,給予獎勵資金6元的標準執行;氨氮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減量,給予補助資金12元標準執行。超額完成部分的削減量,按照化學需氧量每公斤8元、氨氮每公斤14元的標準獎勵。新建污水處理廠形成削減量獲得的獎勵按照污水處理廠主體和管網建設投資比例進行分成。農業源減排形成的削減量,按照化學需氧量每公斤8元、氨氮每公斤14元的標準獎勵。
二氧化硫超量減排獎勵標準按綜合脫硫效率大小實行分段遞升獎勵。電廠、自備電廠綜合脫硫效率分別大于85.5%-90%,以及65%-70%的部分,獎勵標準為3000元/噸。隨著綜合脫硫效率的提升,最高可獲得10000元/噸的獎勵。
對工業鍋爐和采暖鍋爐脫硫治理或改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形成二氧化硫削減量的,獎勵標準均為6000元/噸。自備電廠和非電鍋爐對鍋爐煙氣進行脫氮治理形成的氮氧化物削減量,獎勵標準為8000元/噸。電廠鍋爐綜合脫氮效率達到70%以上的部分,每噸氮氧化物獎勵標準為6000元/噸。而關停、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形成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減量,分別按照6元/公斤、12元/公斤、6000元/噸、8000元/噸給予獎勵。《辦法》還明確,同一單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減排獎勵額度分別限制在500萬以內,化學耗氧量和氨氮減排獎勵額度分別限制在300萬以內。
政府主動對接普惠減排企業
據了解,可申請獎勵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坐落在天津市濱海新區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污水處理廠及電廠、自備電廠必須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建立完整的企業環境管理臺賬,依法繳納排污費,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為。
濱海新區環保與市容市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設立5000萬獎勵資金希望鼓勵相關單位采取多種措施參與環境保護,有效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為此,我們希望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都盡可能地得到資金獎勵,促進企業更好發展。每年年初,區環容局將以國家環保部上一年度核查企業減排量為依據,主動與符合條件的企業對接,組織各管委會及相關單位開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資金申報工作。《辦法》還規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資金必須用于減排設施的運行和維護,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項核算,確保項目實現污染減排效益。新區將對獲得政府減排獎勵資金扶持的項目和相關單位,建立定期復核制度,監督其執行情況。如發現截留、擠占資金違法行為的,限期整改,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