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辦法》明確指出,發生污水處理不達標、設施運行不正常、污泥處置不規范等行為,將對有關企業、地區或個人予以責令限期整改、罰款、區域限批等處罰。這標志著江蘇省已率先將污水處理考核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
《辦法》要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要納入水污染防治規劃,地方政府要統籌安排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實行污泥屬地集中處置,地方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相配套的區域性污泥處置設施,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此外,《辦法》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未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或者臺賬不真實的、未按規范處置污泥或者違反污泥委托處置規定的,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1-3萬元罰款;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不符合國家和省節能減排要求的,或者開發區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未建成投運的,暫停審批截污管網范圍內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涉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長期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實施掛牌督辦;情節嚴重的,實施省級掛牌督辦。